9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原委員、原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黃秋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黃秋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三處引人注意的表述,鮮明體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了各級紀委監委始終把自己置於黨的領導和監督之下的高度自覺。
第一,「經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通報披露,被查前,黃秋斌為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委員、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按照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在其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因此,在貴州省委全體會議未召開時,對黃秋斌的黨紀處分由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後報中共中央批准」。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根據規定,對黃秋斌的開除黨籍處分,須報中共中央批准。
第三,「對其黨紀處分決定待召開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通報中的最後一句話,體現了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黨章規定,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其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