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果換位思考,這個老百姓是我自己,是我們的父母,是我們的家人,我們能不能理解他為什麼要走進法院的大門?」
9月20日,央視播出了《法治中國說·大法官說》之《「民告官」的裁判規則》,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賀小榮出現在節目現場。
他說,「如果我們不這樣換位思考,就可能導致程序空轉,摳文字、摳詞語,你這個表達不符合法律,駁回。這樣是對老百姓負責嗎?老百姓怎麼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呢?」
「我就(決定)前往濟南親自審」
在現場,賀小榮還舉起了例子。
「林建國,濟南市相關部門收回了他的廉租房,那麼他就申訴到最高法院。我就(決定)前往濟南,親自審這個案件,這個案件最後處理非常好。」
政府為一些社會上收入較低的人,配置了房租非常便宜的房子叫「廉租房」。按照部委規章規定,當一個公民享受了廉租房以後,無正當理由在六個月內不居住的,政府有權收回。
「但是在一個地方,地方政府出台了一個規定,規定六個月以上沒有居住的就可以收回,它刪除了‘無正當理由’這個條件。」
賀小榮說,有一個殘疾人無法去居住這個廉租房,因為這個廉租房建在一個較高的山坡上,他要推著輪椅才能走到這個廉租房。
他連續六個月沒有居住,政府要無償收回這個房子,我們認為不符合我們法律的精神。
「為什麼?因為部委規章裏邊明確地規定,(要考慮)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居住是不是有正當理由?而地方政府在收回這個房子的時候,沒有考慮任何的正當理由。」
他說,所有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權力來源、權力範圍都必須要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防止與老百姓「繞圈子」“玩概念”
賀小榮說,民告官案件中,要正確地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防止與老百姓「繞圈子」“玩概念”。
「大家想,一個公民到法院來打官司,他可能很難用法言法語來表達自己的訴訟請求,如果我們用法言法語來衡量,老百姓的這個訴訟請求可能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可能就要被駁回。」
他舉例說,在行政賠償訴訟當中,老百姓經常提起一個訴訟,要求政府賠償。
但是按照我們的訴訟制度安排,老百姓要提起一個行政賠償訴訟,首先要起訴,確認行政行為是違法的,然後才能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你沒有提起一個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法院無法保護你的實體權利要求。
那怎麼辦?賀小榮說:
老百姓不太懂得一定要首先確認違法,但是老百姓提出了一個請求賠償的訴訟,難道他沒有暗含對這個行政行為的否定評價嗎?所以這時候我們的法官簡單地行使一個釋明權,告訴老百姓,你可以首先在你訴狀當中追加一句「確認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只要我們換位思考,我們非常容易了解當事人真實的訴訟請求。」
同時參加節目的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也有感觸。
「我見過這樣的案件,一個人為了一個拆遷補償的裁決,起訴了12次,法院撤銷了12次,行政機關居然做出了第13次裁決,跟原來的裁決除了日期變化之外,沒有其他重大的區別。」
馬懷德說,這可能跟法院在審理技術和裁判方式上沒有有效的方式有關係,也跟這個被告行政機關規避法律,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有關係。
打了18年的民告官案件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節目中還提及了一場三輪車主狀告市政府的案件,這場案件一打就是18年。
1999年7月,四川省簡陽市政府發佈公告,要求有償使用滿兩年的客運人力三輪車重新繳費登記。
張道文等三輪車經營者認為,簡陽市政府之前下發的有償合法證照並未明確有效期限,因此公告的要求形成了重複收費,侵犯其合法經營權,遂向簡陽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政府的公告。
1999年11月,簡陽市法院作出判決,維持簡陽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
張道文等人不服判決,上訴至資陽市中院,被駁回後又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訴。
案件幾經審理,最終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撤銷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資行再終字第1號判決;
二、確認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整頓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公告》和《關於整頓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補充公告》違法。
「當時我正好是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庭長,我也對這個案件很關注。當時我親自去四川簡陽做了了解調查」,賀小榮說。
他提到,這個案件當中最大的亮點是,我們一方面確認你這個公告是違法的,但同時我們並不撤銷。
撰文:蔡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