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中表現相當活躍的連登仔,又有呼籲將活動「究極升級」,有的說在駐軍軍營周圍「搞派對」,並在社交平台傳播相應的海報,提出「包圍共軍總部,真正解放香港」,類似提議近日已多次出現。
在三個多月的連續示威活動中,「勇武派」的手法日益激烈,從靜坐、遊行,到阻礙交通、破壞地鐵設施、干擾機場運營,再到衝擊立法會、中聯辦,燒國旗塗國徽。此番「賊佬試沙煲」的言論,是否會進一步提高衝突烈度、波及駐軍軍營,令人擔憂。
有大狀詳細研究《駐軍法》和《公安條例》等法例,發現搞駐軍基地有嚴重的法律後果,計劃搞事者可能懵然不知。
駐軍的軍事設施是其履行香港防務職責的重要物質基礎,受到《駐軍法》和《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等眾多香港法律的嚴格保護。根據《駐軍法》第十二條,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公安條例》指出,任何人如非根據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即屬犯罪,可判監禁2年。而《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亦明確指出,任何人如未獲授權而進入受保護地方,並在特派守衛或警隊人員要求他離開該地方的緊接範圍時沒有離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監禁6個月。
另外包圍軍營當有還會觸犯多條罪行,例如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暴動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及刑事毀壞罪。視乎嚴重程度,部份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更重要的是解放軍自行可以出手制止甚至逮捕擅闖者。《駐軍法》第12條列明,「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公安條例》第39條指出,解放軍警衛人員可以逮捕未經授權而企圖進入禁區或在禁區內實施犯罪的人,「並可為此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第5條亦明確,解放軍官兵作為受保護地方的特派守衛時,「如有必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就駐港部隊而言,從其近幾年組織的公開演習和對外釋放的宣傳片來看,軍方所掌握的武力手段明顯強於警方。
更需指出的是,若解放軍出手,被捕者歸軍事法庭審訊。解放軍與本地警察不同,《駐軍法》有專章規定軍人司法管轄權,當中訂明涉及駐港部隊官兵執行職務行為的刑事案件,軍方人員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若針對駐軍提「獨立調查委員會」或類似「七警案」調查,在法律上是沒有理據的。
平情而論,在法治的香港社會裡,擅闖私人領地尚且要負民事和刑事的責任,闖入駐軍軍營後果可能更嚴重。在世界各國,強闖軍營也都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說過,軍營附近是禁區,踏入禁區就觸犯了法例。在外國如果有人擅闖或接近,一般會開槍。如葉太所言,開槍是軍隊處置擅闖軍營案件的通用做法,擅闖者輕則被警告逼停,重則被當場擊斃。
2013年,埃及示威者衝擊軍營,被視為恐怖襲擊而遭到軍方掃射,數人死亡。2017年,一名男子開車沖進英國米爾登霍爾美軍空軍基地,美軍出動大批士兵並數次開槍,最後逮捕該男子。另外,美國內華達州沙漠的「51區」一直被傳是軍方囚禁及研究外星人的監獄,有網民號召今年9月,集體衝入51區。無論該衝擊軍事禁區的計畫是否付諸實踐,美軍都立即發出了嚴正警告,多次強調對擅闖者不排除進行致命打擊。美空軍發言人就表示:他們會阻止任何試圖進入美軍訓練基地的人。
至於香港的情況,1997年6月30日前,香港英軍軍營前都立著一塊3米×4米的大型警告牌,警告不能進入軍事禁區,如果違反,就會受到警告甚至槍擊。曾經有喝醉酒的人路過金鐘軍營門口鬧事,英軍哨兵即對其又打又罵驅離軍營。駐港解放軍號稱愛港親民,但畢竟是一個武裝集團,在維護自身軍事利益安全上與世界各國軍隊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當然,鼓動衝擊駐軍軍營的行為,很可能是有人事先經過精心策劃的試探性舉動。但這種試探是很危險的,很可能引發不可預測的後果,甚至超出策劃者的本來想像。而追隨去犯法的群眾, 就更加愚不可及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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