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2016年立會IT界選舉賄選及種票的14人獲准保釋,等候12月再訊。

第一被告李為民(右)及第四被告王宣麗(左)。

第一被告李為民(右)及第四被告王宣麗(左)。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理事會總監李為民、總幹事雷亞福,以及其餘12名成員和親信,涉嫌於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賄選及種票。14人被控共12項罪名,即1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1項串謀詐騙,以及10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控方今在區域法院申請押後,以待辯方取閱文件和向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法官將案押後至12月5日再訊,除了李為民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其餘各人獲准放寬保釋條件,離開香港前通知廉政公署離境行程。

第1項串謀控罪的被告涉及4人包括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控罪指4人涉嫌於20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他們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第2控罪則指4名被告,包括李為民、楊耀鴻、潘秀芳及王宣麗 ,於2016年4月12日至7月16日期間,嫌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不誠實地為240人輸入虛假專業資格及學歷資料,申請成為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分會會員,並向選舉事務處申請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