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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仲裁服務明「升級」 可向內地法院申保全 鄭若驊讚:凸顯兩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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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仲裁服務明「升級」 可向內地法院申保全 鄭若驊讚:凸顯兩制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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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仲裁服務明「升級」 可向內地法院申保全 鄭若驊讚:凸顯兩制優勢

2019年09月30日 09:35 最後更新:09:36

香港成為首個在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

律政司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明天開始正式生效,令香港成為首個在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經合資格仲裁機構處理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盡快凍結相關資產、保存證據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安排》凸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優勢,為香港仲裁服務增一大特點。6間合資格仲裁機構相信,新措施可提升香港國際仲裁服務競爭力。

香港成為首個在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資料圖片

香港成為首個在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資料圖片

香港享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香港提供的仲裁服務有3大優點,包括採用國際最受歡迎的聯合國2006年修訂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制度,有大量國際認可的律師、仲裁員和專家證人提供仲裁服務,很多外國專家也來港處理仲裁,以及具備國際認可的司法獨立、熟悉仲裁事宜的法院。

鄭若驊表示,《安排》凸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優勢,為香港仲裁服務增一大特點。

鄭若驊表示,《安排》凸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優勢,為香港仲裁服務增一大特點。

鄭若驊解釋,仲裁過程中,不時須進行凍結資產、保存證據等保全措施,這些措施須獲所在地的法院認可,才能順利執行。香港法院現時接受於內地或其他地方進行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但內地法院以往並不容許在內地以外進行仲裁的當事人所提出的保全申請。她形容《安排》具突破性令香港成為第一個、亦是目前唯一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當有當事人選擇香港作仲裁地展開仲裁程序時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這完完全全是個好例子,讓大家看到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發揮到我們的優勢」,為香港的仲裁服務增加一大特點。

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董事梁定邦提出,一宗仲裁往往需要兩至三年,期間若其中一方企圖毀滅證據、轉移資產、侵犯商標或知識產權,便依賴緊急的保全措施制止有關行為,但過去內地法院無法執行香港仲裁的保全措施,《安排》使香港與內地的司法合作更暢順。他又提到香港仲裁優勢,在於採用國際商用的聯合國《示範法》,本港案例獲英美等國引用,仲裁裁決的執行亦受《紐約公約》監督;且仲裁過程若有不公,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換仲裁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Sarah Grimmer表示,中心每年處理二百五十至三百宗仲裁,四成涉及內地或內地當事人,個案大致分為國際貿易爭端、建造工程爭議、海事爭議,以及有關收購合併、股份或財政協議等爭議四大類。她形容《安排》令香港的仲裁服務踏前重要一步,容許更多影響仲裁雙方的選項,例如涉及內地一方若有轉移資產、毀滅證據或作任何影響可能仲裁結果行動的風險,另一方即可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秘書長王文英表示,中心處理不少與內地有關仲裁案件,包括貨物買賣爭議、股權爭議、金融爭議等。由於過去曾有香港仲裁案件的保全措施,於內地法院並無效力的事實,她相信《安排》可彌補相關缺陷。她並估計《安排》生效後,可吸引更多涉及「一帶一路」國家的爭議個案會選擇來港仲裁。

香港海事仲裁協會副主席莫世傑指出,未來保全範圍不再局限於船隻、貨物和燃油,有助香港在海事爭議仲裁佔得重要席位。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亞洲事務辦公室及一邦國際網上仲調中心亦屬合資格機構。鄭若驊補充,《安排》全國適用,會致力令它有效暢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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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制秩序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

2020年05月26日 17:11 最後更新:23:45

剛過去的週末,大家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再次目睹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將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作為藉口進行示威。更令人憂慮的是,有人故意錯誤地聲稱《決定》踐踏了「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

或許大家會先問,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否有權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答案非常簡單:「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

大家都清楚知道《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權力是否涵蓋國家安全?答案同樣十分清晰:「是」。國家安全關乎到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第三個問題是《基本法》第十八條(三)與第二十三條的關係。首先,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並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

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的責任,大家都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後,並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並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衝突,這是任何一個常人都會得到的結論。

基於上述的理由,《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因此並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但不幸地,有些說法無理批評《決定》,並將訂立港區國安法說成等同「破壞一國兩制」,這種主張在法律層面上站不住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並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的情況。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將《決定》提交全國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來處理我們的國家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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