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翌日被告出現後與X相認並主動道歉。
21歲男廚房工人4年前涉嫌在屯門某公園內與16歲剛失戀的陌生女生聊天後,建議借酒消愁以灌醉女生後進行強姦。男子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控方指男子被捕後稱:「阿Sir俾次機會啦,嗰日我同佢飲完酒,就去咗公園做愛,其實我都唔知佢同唔同意,我依家知錯喇」。女事主將於下午以視像形式作供。
被告郭灝楊(24歲)被控於2016年8月15日,在香港新界屯門蝶景路蝴蝶邨蝶舞樓附近的兒童遊樂場強姦女子X。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事主X在事發時剛滿16歲,她當時與前男友A分手後仍依依不捨,故仍與A保持聯絡,亦會到過去的約會地點懷緬過去拍拖的甜蜜時光,X在案發當日晚上獨自在屯門某露天劇場坐下來,並與前男友A傳送訊息。被告郭灝楊便走到X身旁主動問X為何很傷心的樣子,X告知被告自己剛失戀,被告便建議去買酒精飲品來借酒消愁,X飲用兩罐酒精飲品後已有醉意,被告遂建議轉移陣地到附近兒童遊樂場。
被告見到X醉倒後便開始親吻X及摸腰摸胸,及後趁醉脫掉X的褲子及內褲以進行性交,X當時模模糊糊又全身無力地說不,X便感覺到被告的陽具插入其陰道,其後亦感覺到腹上有暖熱的水狀物體,相信被告強姦X後在體外射精。X甦醒過來後被告建議買麫予X進食,但被告「一去無回頭」,X亦傳送訊息予居住在屯門的前男友A,指出自己剛被陌生人在公園強姦。
A帶同朋友到場陪同X,在附近地方視察後亦找不到被告蹤影,他們翌日再到案發地點以查找被告,被告出現後與X相認並主動道歉,其後A與朋友嘗試跟蹤被告回家以得知其居住地點後,立即報警求助,警察到場後被告碰巧下樓準備出外而被捕,被告當場承認自己在沒有問X同意與否的情況下與X在案發地點進行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