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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藏汽油彈 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提堂

政事

兩男涉藏汽油彈 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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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涉藏汽油彈 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提堂

2019年10月15日 11:59 最後更新:12:13

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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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有大批市民響應「18區開花」的商埸集會,惟行動演變成多區堵路,期間兩名男子在將軍澳被搜出懷疑汽油彈,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案將於今午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姚少康(23歲,舞台設計)及劉嘉柏(22歲,無業)均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姚在將軍澳唐明街唐明公園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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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劉則被控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廣場2樓6號及7號升降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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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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