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交警局民警在龍華區清龍路開展 「 獵虎 」 行動時,發現粵 B****N 號車駕駛員段某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民警現場對段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2mg/100ml,隨後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驗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34.53mg/100ml,達到危險駕駛標準。
在後續調查中,交警發現車內乘客鄢某(女)是粵 B****N 號車車主。民警同時對鄢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8mg/100ml,隨後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驗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97.35mg/100ml。
據段某和鄢某供述,事發前,兩人與其他朋友在龍華區某湘菜館內吃飯喝酒,期間段某喝了3兩左右的白酒。在吃完飯兩人準備叫代駕離開時,段某接到朋友的電話說去吃燒烤,段某看了導航要去的地方只有4分鐘車程,便說直接開過去。
「 鄢某開始不同意,無奈拗不過段某便表示自己喝得少可以開車。」 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民警表示,不過段某堅持由他來駕駛,在無奈下鄢某同意段某駕駛車輛,結果車輛行駛不到一分鐘就被交警查獲。
最終,段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鄢某涉嫌共同犯罪被深圳交警予以刑事拘留。
【小貼士】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