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歲的北京人張連潮有一塊心病,幾年前趕時髦娶了個越南新娘,結果媳婦不辭而別,讓跨國離婚成了難題。

半百之年娶個越南新娘

在與越南妻子新玉結婚的第四個年頭,張連潮到西城法院起訴離婚。每年,法院都會審理不少跨國離婚案,但張連潮的案子還是給法官出了個不小的難題。

起訴書上載明的新玉的身份信息少的可憐,沒有詳細住址,更沒有聯繫電話。這官司怎麼打?法官審案子總得找到人啊。

「她回越南了。」張連潮吞吞吐吐地說。“回越南不是問題,您提供一下她在越南的住址,我們可以走外交送達程序,告知她參加庭審。”法官說。張連潮聽罷,表示回家找找。

過了幾天,張連潮再次來到法院,這次他也只是提供了「越南永隆省茶溫縣」這樣一個模糊的地址。

結了回婚,怎麼連對方的信息都知之甚少?在法官的追問下,張連潮終於說出了這段讓他尷尬的跨國婚姻。

張連潮早年喪偶,一個人孤孤單單生活了好多年。前些年,49歲的他「經人介紹」娶了一個越南新娘,比張連潮小了整整21歲。

這段婚姻沒什麼感情基礎可言,甚至帶著濃濃的金錢味道。倆人婚前沒談過戀愛,新玉的出國護照也是她與張連潮結婚前十幾天才辦下來的。可見,她來中國的目的就是奔著和張連潮登記結婚的。為了這個28歲的小媳婦,張連潮給了介紹人幾萬元「介紹費」。

新玉說越南語,張連潮只會中文,婚後日常生活的交流,倆人只能連比劃帶猜。起初,張連潮對新玉也存著戒心,他拿著新玉的護照,家裏的財權也牢牢把著,平時只給新玉一些採買的生活費。新玉每天就是洗衣做飯,伺候張連潮起居。

結婚一年後,新玉提出,很長時間沒回國了,想家了,想回去看看,還邀請張連潮和她一起回越南。張連潮當時也擔心新玉會不會就此一走了之,但他實在找不到理由拒絕,自己又不願意陪著去,於是就給新玉買了張機票,塞了點錢,讓她一個人回了國。

張連潮惴惴不安地過了半個月,新玉真的回來了。張連潮冷眼旁觀,也沒見妻子有任何異常。新玉還和以前一樣,踏踏實實當個家庭主婦。

第三次回國探親再也沒回來

又過了一年,新玉再次回家探親。和上次一樣,新玉在越南待了半個月,又回到中國,和張連潮繼續過日子,並辦理了在京居住證。

張連潮不再懷疑新玉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這段婚姻中,除了張連潮最初支付的那筆介紹費之外,新玉沒從他身上弄走多少錢。除了日常生活費,也就是在逢年過節和過生日時,新玉會管他要黃金首飾作為禮物。家庭條件還不錯的張連潮說,那些金首飾沒花多少錢。

張連潮至今也沒鬧明白的是,他曾經提出送給新玉鑽戒、玉石等更貴重的禮物,但新玉還不認,就偏要黃金首飾。

結婚第四年,新玉再一次提出回家看看。張連潮沒當回事,覺得新玉還會像前兩次那樣,待上半個月就回來。可是這一次,他錯了。新玉再也沒有回來,而且杳無音訊。

張連潮的擔心終於成了現實,而他能做的只有冷靜下來,考慮更現實的問題——新玉跑了,這樁跨國婚姻該怎麼辦?

「你得跟她離婚,不然她始終是你媳婦,等你哪天死了,她就是繼承人,跟你兒子分遺產!」朋友的告誡如醍醐灌頂一般。

張連潮家的房子正面臨拆遷,那將帶來一筆可觀的財富。他還有一個遠在紐西蘭定居的兒子,張連潮早想好了,自己的財產最後都要留給兒子。無論如何,他不能讓這段半截子的婚姻分走他家的財產。

唯一的辦法就是起訴離婚。

張連潮起訴後,為了驗證新玉的身份,法院根據新玉的護照,調取了她的出入境記錄,並從中發現了蹊蹺。前兩次新玉回家探親,都是從北京出發,乘飛機抵達越南,然後待了些日子又回來了。最後這一次返回越南,她卻先從北京去了上海,待了些日子,才從上海浦東機場乘飛機回越南。

新玉為什麼要去上海?是去見什麼人,還是去幹什麼?張連潮一陣不寒而慄,同床共枕四年的妻子,藏著太多的秘密。他唯一能自我安慰的是,沒被人捲走家當。

新娘跑路跨國離婚成難題

離婚涉及重大人身關係改變,不是兒戲。在無法聯繫上新玉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託越南當地機構向新玉的居住地送達訴訟文書。然而,涉外送達如石沉大海一般始終沒有回復。可案子也不能這麼一直懸著,在窮盡各種手段之後,法院只能進行公告送達。

結果可想而知,新玉就如同人間蒸發了一樣。因為找不到新玉,法院秉持審慎原則,也不能僅聽張連潮一面之詞就輕易判決離婚。經過審理,法院駁回了張連潮的離婚請求。

張連潮也諮詢過律師,這個結果完全在他意料之中。如果再想起訴離婚,至少還得等上半年。下一次起訴,還得面臨找不到人和涉外送達的難題,能否結束這段婚姻關係,仍然是未知數。

結束不了婚姻,今後張連潮的財產繼承問題就後患無窮。雖說他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留給兒子,但兒子要繼承時,還得想辦法找到這個失聯的後媽,在無法絕對排除配偶的財產繼承權利的情況下,兒子想要繼承,絕非易事。

張連潮待拆遷的房子雖說是婚前個人財產,但拆遷過程中,可能會徵求配偶意見。拆遷款中除了對房屋的補償,還可能有對家庭成員的安置費用,這其中就包含新玉一份。

另外,張連潮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來講,新玉還享有一半的財產權利,張連潮也只能把自己的那一半留給兒子,至於新玉的那一半他無權處分。

這段跨國婚姻就像個定時炸彈,離婚難只能算是點燃了導火索,還遠沒到炸響的時候。

跨國離婚訴訟成本高

法官稱,像張連潮這樣在金錢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跨國婚姻風險很大。結婚容易,可一旦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跑路,想要結束婚姻關係就必須到法院進行訴訟,而跨國離婚的訴訟成本又特別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如果被告方聯繫不上,但當事人可以提供配偶在國外的居住地址,法院會首先嘗試向被告一方在國外的地址進行送達。送達之前需要將訴訟文書材料根據對方國家的語言進行翻譯,有的國家進行委託送達還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根據國家不同,送達的時間也有長有短,幾個月甚至一年的都是有可能的。如果境外機構反饋說根據地址查無此人,國內法院會再進行公告送達。這還算快的,經過三個月公告期就可以進入下一步的庭審。如果境外機構找到了被告方,就會將中國原告起訴離婚理由告知對方,再了解對方的意見,然後再經過翻譯反饋回中國的法院。法院再依據對方的意見進行開庭。

如果窮盡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一切手段都聯繫不上被告方,等於沒有得到被告方關於離婚的意見;或者境外機構找到了被告方,但對方不回中國,也不同意離婚,那麼國內法院通常不會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貿然判決離婚。

也就是說,花錢翻譯文書、再走外交程序送達,耗時費錢不說,很可能不會就此結束婚姻關係。如果當事人仍然想離婚,可以在半年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提醒公眾,不要衝動盲目地與不熟悉的外國人登記結婚,免得竹籃打水一場空,還給自己留下人身和財產關係上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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