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大約減少 5,200萬稅收。
政府提出修改印花稅規章,法案建議廢除 21項印花稅稅項,這些稅項被視為不合時宜、徵收複雜、稅收偏低,以及有礙經濟交易及權利移轉,每年大約減少 5,200萬稅收。
政府同時建議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鑑於終審法院合議庭裁決,商業中心業主與商業中心店鋪店主訂立的租約被定性為非典型合同,稅務當局不得按現行規定徵收租賃印花稅,政府建議開徵這項印花稅是體現稅收平等原則,稅率為年租金 0.5%,與現行不動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相同。法案同時建議修訂現行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規定,若於租約期間調升租金,出租人需適時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相反,若於租約期間終止租約或減租,出租人可於限期內申請退還多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