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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撐蔡維邦與暴力割席 批法律界中有人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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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撐蔡維邦與暴力割席 批法律界中有人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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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撐蔡維邦與暴力割席 批法律界中有人別有用心

2019年10月18日 18:21 最後更新:18:34

資深大狀蔡維邦辭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並發表文章披露了他對大律師公會的不滿,引來法律界一場舌戰。

蔡維邦早前發表題為:「對於示威的暴力和其幕後支持者,香港大律師公會恥辱地保持緘默」的文章,認為無論示威者的目標如何神聖,他們極端暴力地破壞財物和傷害人身的行為,不能原諒,但香港大律師公會卻不斷原諒他們。其後公會主席戴啟思隨即去信會員,指政府不負責任的對公眾使用暴力,便是對法治最大的蠶食。

人民日報指蔡維邦與暴力「割席」,體現了法律人的理性精神。

人民日報指蔡維邦與暴力「割席」,體現了法律人的理性精神。

人民日報今日發表人民銳評,題為「莫以“法治”之名踐踏法治」,特別提及蔡維邦曾為梁天琦辯護,認為如今香港激進分子的暴力行徑,已經到了任何人都「無法忍受」的地步,更何況一位精研法律、守護法治的香港大律師,文章撐蔡維邦與暴力「割席」,完全在情理之中,體現了法律人的理性精神。

同時文章亦批評大律師公會中有些人,宣稱維護法治,實則以政治立場為先導,更點名指戴啟思罔顧事實,對暴徒的暴行避重就輕,甚至有開脫之嫌,一味指責政府和警方,看不出起碼的公平和公道。更指出,如果連香港最懂法的一批人,都已丟掉法治精神,那對香港的法治來說將是一場沉重災難。

全文如下:

人民銳評|莫以“法治”之名踐踏法治

10月15日,曾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發表文章,不滿大律師公會“對示威者暴力保持可恥的沉默”。此前,他剛剛辭任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據報導,辭職原因也與大律師公會牽涉政治立場,只針對警方而漠視示威者暴行有關。有人說這“非常罕見”,因為蔡維邦曾是香港“旺角暴亂”涉案人員梁天琦的辯護律師。但仔細想想,如今香港激進分子的暴力行徑,已經到了任何人都“無法忍受”的地步,更何況一位精研法律、守護法治的香港大律師?蔡維邦與暴力“割席”,完全在情理之中,體現了法律人的理性精神。

反觀香港大律師公會中的另一些人,他們聲稱尊重事實,實則是意識形態先行;宣稱維護法治,實則以政治立場為先導。暴力示威4個多月來,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始終把矛頭指向依法履職的員警,而無視極端激進分子的暴行。他們口口聲聲維護公民權利,卻對那些不滿“員警拉人、法官放人”、抗議“放生暴徒害死市民”而和平請願的民眾橫加指責。就在這兩天,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致信會員,再次罔顧事實,對暴徒的暴行避重就輕,甚至有開脫之嫌,一味指責政府和警方,看不出起碼的公平和公道。如果連香港最懂法的一批人,都已丟掉法治精神,那對香港的法治來說將是一場沉重災難。

對示威者暴力的可恥沉默,在香港法律界“頗為流行”。就像戴啟思在上述信件中表達的那樣,他們對暴徒的暴行視而不見,卻只是一味指責政府和警隊蠶食法治。我們尚且不談香港警隊在暴力示威面前,始終保持專業敬業,表現出極大的克制與隱忍,做到了依法制暴的事實。單從理論層面講,這種對“法治”的理解也極端狹隘。法治固然講求政府依法行政,監督公權力,但法治更講求維護最基本的公共秩序。一個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對他人財產,尤其是人身安全造成傷害。香港暴力示威者打砸商戶、對市民動用“私刑”,製造了無數流血事件,這還不是對法治最赤裸裸的踐踏嗎?香港今天面臨的最緊要問題,絕不是政府濫用權力的問題,而是違法暴力失控、社會失序的問題。法律界的一些人如果連這點都看不到,只能說是“別有用心”。

對暴力的縱容已讓人難以接受,但香港法律界中還有一些人,竟為暴徒“正名”,其荒謬言行,已經成為法律界的“恥辱”。今年7月,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在校園裡聲稱“暴力有時或可解決問題”。10月15日,非法“占中”搞手、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發表文章公開為暴力分子動用“私刑”辯護。說到底,他們的核心觀點就是:只要目的“正義”,採取任何手段去實現都可以。但問題關鍵就在於,誰來評判目的的正義性?僅僅因為觀點不同,就對別人潑油漆甚至拳腳相加,這是正義嗎?如果按照“戴耀廷們”的邏輯,有人不同意他的看法,是不是也可以按照“自己心中的正義”,對“戴耀廷們”施加傷害?法治的真諦,就在於為人們提供一套共同遵循的規則,在人與人之間建立穩定的預期,以保證我們每個人都不必擔心受到他人的非法傷害。“戴耀廷們”妄圖把香港拖入“叢林法則”,為暴徒開方便之門,充滿了虛無主義色彩,是對法治徹頭徹尾的“玷污”。

香港之所以能有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的地位,之所以享有“亞洲最安全城市”的盛名,都與法治息息相關。香港社會長期以來,無論是法律界的大多數人士,還是其它各行各業的市民,都以法治精神、契約精神為驕傲。這是香港賴以發達的軟實力,倘若遭到破壞,後果不堪設想。如今,我們再不能允許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假法治之名行破壞法治之實。行動起來,守護我們真正的法治。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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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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