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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買房合同次日就解約 廣州一市民遭中介索賠8萬元

大灣區

簽買房合同次日就解約 廣州一市民遭中介索賠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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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買房合同次日就解約 廣州一市民遭中介索賠8萬元

2019年10月18日 21:55 最後更新:18:30

法院認定雙方都有過錯,最終判賠2萬元

  梁小姐歡歡喜喜簽訂了買房合同,哪知次日就要求解除,怎麼回事?昨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的判決結果。

認為對方隱瞞事實解除合同

廣州市民梁小姐為了在市區購房,委託房地產經紀公司即探探公司(化名)找房源並選定了一套房子。2018年9月9日,梁小姐與房屋業主、中介公司分別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居間代理服務合同》。《居間代理服務合同》約定探探公司就梁小姐買賣房屋一事提供中介居間服務,梁小姐應付中介費8萬元。

沒想到,房屋買賣交易並未能如願進行,就在第二天,梁小姐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三方經協商,達成了《解除合同協議》。

協議約定,因買方單方面原因,導致本次交易無法繼續進行,三方均同意解除合約,梁小姐同意向賣家支付違約金6.3萬元,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8萬元。

因梁小姐一直未向中介公司支付款項,探探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梁小姐支付8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庭上,梁小姐表示,之所以第二天就要求解除合同,是因為中介經紀人為促成交易,向其隱瞞了重要事實,簽約後她才發現,房屋所在小區配套的幼兒園系私立幼兒園而非經紀人承諾的公立幼兒園,費用遠超她的承受範圍。

其次,經紀人計算房屋每月還貸額時未將購房稅費一併計算在內,該稅費分攤與她可承受的月還貸額存在嚴重偏差。

梁小姐認為,由於經紀人隱瞞上述情況,導致她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籤訂買賣合同,需承擔高額違約責任,故她無需支付高額服務費。

對於梁小姐的辯解,中介公司連連否認,認為稅費問題已經告知梁小姐,而學區房指的是小學,沒有樓盤小區指定配有公立幼兒園。

法院認為中介也存過錯,索賠過高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梁小姐是否應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務費。

經審理,荔灣區法院認為,梁小姐購買目的是為了小孩入學,理應對房屋的配套幼兒園以及房屋交易所需稅費、與賣家的分擔情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和審查,但梁小姐對其自身認為的重大事項並未盡審慎義務,導致合同的簽訂第二天就因其自身履約能力問題而解除。梁小姐現以此為由認為無需支付居間報酬,依據不足。

而探探公司在提供居間服務時確實存在未能如實告知梁小姐應承擔的稅費、房屋配套學校等情況,提供的居間服務存在瑕疵,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同時,中介公司也並未提供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的網簽、遞件等手續的服務。至於《解除合同協議》中涉及的梁小姐應向探探公司支付違約金8萬元,該數額比梁小姐應向賣家支付的違約金6.3萬元還高,與常理不符。

綜上,法院酌情判令,梁小姐支付中介服務費2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後,探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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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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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應樺(右)與泰國副總理兼商務部部長Phumtham Wechayachai(左)會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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