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再訊。
中四學生早前在牛頭角玉蓮臺與中年男子疑為「影大頭相」發生爭執,期間傷及另一名勸架的途人。他被控非法集結、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公眾地方打鬥及普通襲擊共四罪,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保䆁,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再訊,以便警方檢驗被告的電話及尋找相關的受害人。
案件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為學校運動健將的被告徐俊傑(18歲)獲准以現金3000元保䆁,期間須遵守晚上9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每週一次往警署報到、不得離港及居住於報稱住址。
被告徐俊傑(中間藍色衫)。
四項控罪分別指,他被控於10月18日在秀茂坪牛頭角道297號玉蓮臺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並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黑色口罩。
被告控於10月18日在玉蓮臺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資料圖片
另被控同日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在上述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以及襲擊男子吳耀華。據悉,該吳耀華為勸架的途人。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