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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仔涉櫃板夾老師前臂致骨裂脫罪 官勸:珍惜機會好自為之

社會事

17歲仔涉櫃板夾老師前臂致骨裂脫罪  官勸:珍惜機會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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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仔涉櫃板夾老師前臂致骨裂脫罪 官勸:珍惜機會好自為之

2019年10月21日 18:45 最後更新:18:48

裁判官:「唔好奉旨學校、老師要畀機會你」

17歲中二男學生被指於去年底,在課室內涉嫌用書桌櫃桶木板蓋將女教師前臂夾至骨裂,男學生早前否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今在粉嶺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吳重儀著被告好好珍惜機會,「唔好奉旨學校、老師要畀機會你」,又斥被告欠交功課為人沒有責任心,在課堂上睡覺「無恥」、「不知所謂」,勸他好自為之。

粉嶺法院大樓。資料圖片

粉嶺法院大樓。資料圖片

吳官裁決指,本案為一對一的案件,涉案老師的供詞要達至良好質素,控方亦要證明被告屬「惡意及非法」傷害事主。

被告張銘俊。 資料圖片

被告張銘俊。 資料圖片

惟事主的口供與庭上說法不一,一時稱遭被告夾傷手一下,一時又稱被夾傷數次。吳官指事主在庭上作供時十分「長氣」,即使事隔10個月亦十分仔細,不解其口供紙的供詞何以如此簡單,加上事主在首次錄取口供時更指被告是「一時衝動、無心」,吳官認為構成疑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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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事主指被告坐著夾傷她的前臂,吳官質疑是否傷至10個月都未能上班。而事主亦未能提供私家醫生的醫療報告,以證其傷勢。吳官表示面對頑劣學生,老師「發火」亦是情有可原,但事主在庭上有某些刻意隱瞞的供詞,法庭無法得知哪些屬真確,哪些屬誇大,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張銘俊被控於去年12月4日在上水東華三院甲寅年總理中學課室內,非法及惡意傷害金姓女事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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