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決定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保安局表示,對於台方多次強調疑犯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內處理,發言人指出,事件在法理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又指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保安局提到,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疑犯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搜證、起訴的條件。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同意,港方可以提供證據,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認為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著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