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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精英連續三日評特首有關警隊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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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精英連續三日評特首有關警隊言論

2019年10月22日 13:05 最後更新:13:56

林特首上周六及周日分別在電台和電視節目回應有警隊重組、是否設立獨調查警隊濫權、是否特赦反修例示威者的問題,不單在本地政壇引起關注,內地網紅兔主席更係一連三日評論。

在第三篇文章,他雖不同意特區政府的一些表現和政策,但就認為對中央來說,現在需要的是對香港有一個長期的戰略規劃。這個規劃不是一兩年的短期解決,而是一個以2047年為終點,涉及幾十年倒排時間表的長遠規劃。對於國家來說,時間充裕,並不那麼著急。但對於在香港居民,尤其係在香港生活工作的內地人來說,一輩子很短,只能自己去做選擇,自己對自己的命運負責。

兔主席全文如下:

香港的情勢

兔主席

兔主席三評特區政府對暴亂的態度。

兔主席三評特區政府對暴亂的態度。

昨晚,黑小將在香港進行了瘋狂的暴力行為,應該說又再突破底限新低:

1) 縱火焚燒商店(小米、中國銀行網點);

2) 攻擊了一家名創優品,把店鋪裡面的商品拿出來,在地上逐個踩碎;

3) 還有在警署前撒尿,媒體直播的眾目睽睽之下;

其中,他們把名創優品的商品拉出來之後,在現場維持秩序,不許人們搶東西。耐心地把所有商品都在地上踩碎。一位黑小將在店鋪前噴上:“咪撚執嘢,執嘢死全家”(別他媽的撿他們東西;撿東西的全家死)。

沒有內心強烈的仇恨,很難有那個心勁兒把地上的商品全都蹋碎。他們不許別人去拿這些商品,與1930年代納粹砸猶太人商店一個邏輯:在傷害、破壞的同時還要遵守自己的某種原則:“不去搶他們的東西。”一說明他們不是物質驅動的,好像這就帶來了某種道德合法性。二他們可能認為這些商品是骯髒的,自己不願被“污染”。即便是本群體內違反這個規則,也要詛咒他們死全家。驅動這些年輕人的,是赤裸裸的仇恨。

並且,一大堆媒體在旁一聲不吭的拍攝。港臺還在進行直播。從頭到尾沒有一個港警(HKP)出現。這些商鋪今天想指望HKP來保護自己最基本的權益都是不可能的了。

然後在另一個場景,速龍小隊執法(不是名創優品現場),其中按住一個黑小將。媒體立即圍上去對HKP質問:你的姓名是什麼?你們為什麼用膝蓋頂住他?馬上條件反射般開始挑戰HKP。

黑小將打砸商鋪,做各種違法暴行,記者一聲不會吭,HKP一出動,記者立即圍上去譴責。

港臺左手邊例行一欄字幕:“直播如有粗言穢語會轉為靜音”。如此多令人目瞪口呆的暴力在城市上演,電視臺忠實轉播,不加評論和譴責,然後說要遮罩粗言爛語的聲音……這就是今日香港,價值觀完全扭曲,是非不分,全球現代文明社會裡的奇觀。

現在進入正題。

這兩天,林鄭(LZ)發表了一系列的講話,包括:

1)不會查媒體牌照問題,要捍衛媒體的第四權(等於支持媒體);

2)對HKP只是“制度性”支持,不是“盲撐”每一個警員(對違規的警員要拿出來問責;HKP視此為背叛);

3)說《基本法》授予特首豁免/特赦的權力(暗示以後可以把被判罪的暴徒酌情特赦,這是合乎法律的操作。然後還有一個disclaimer:不要誤解我哦。儘管有特赦,我可沒讓你去違法哦);

4)說如果監警會報告的結果還有爭議,會考慮採用其他方式,例如獨立調查委員會,獲得市民滿意的結果(相當於給監警會出命題作文;如果答得不好,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LZ先前已撤回修例;現在這些做法,相當於把除了雙普選外的其他幾個訴求都滿足了。雖然她一定會堅決否認。但明眼人都知道她的用意:通過不斷的退讓、妥協來緩和矛盾。這種做法就是“綏靖”。結果:

1)港府(GOSAR)進一步喪失威信和尊嚴,看來只要用暴力,他們就會屈服。國家機器形同虛設。這樣政府實質上已經癱瘓,反對派和黑小將實際上已經奪權(在特定領域),只要訴求是在GOSAR的許可權範疇內,似乎都可以通過暴力取得成果;

2)對暴力手段是一個正面認可和鼓勵。(“2019年10月份的時候,如果我們不把暴力升級,不破壞更多的東西,運動就失敗了,沒有暴力就沒有今天)。止暴制亂的手段不是嚴正執法,而是縱容暴力、對暴力投降。法律淪為一紙空文,政府權威被踐踏;

3)如果將來GOSAR再推出個什麼東西,反對派不同意怎麼辦?當然是吸取這次經驗,走上街頭,繼續訴諸暴力。

這樣止暴制亂,不是將香港推向深淵麼。當然,GOSAR有自己的認知和邏輯,可能他們認為這是自己目前唯一可行的選擇。以下是推演。

香港對中國大陸的主要作用是離岸金融中心。股票、債券、外匯、期貨。各種涉及中國大陸底層資產的金融及衍生產品。從事這些產品的投資/交易的機構大多來自境外,利用外匯結算。

其中又以股票和債券市場為最;幾乎每一天,都有新的內地公司在香港掛牌上市,依託香港發行離岸債券。他們通過香港這個離岸金融中心獲取境外資金。每一天,香港與內地的金融綁定都在從絕對意義上加強,而不是減弱(更不是脫鉤)。這是個存量不斷擴大的概念。換句話,每一天,中國內地對香港依賴都要大於之前;鬧事四個月以來,中國內地對香港的金融依賴是要大於四個月之前的。

香港鬧事,如果GOSAR解決不了怎麼辦?根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北京可以選擇干預。但干預的結果是什麼?

1)極大影響中美談判大局;

2)可能引發美國進一步制裁;

3)導致香港即中國的離岸金融市場崩盤;

4)離岸金融市場與內地會有傳導作用、連鎖反應,甚至導致引發金融風險及更廣泛的經濟風險

眾所周知,國際形勢非常複雜,國內經濟面臨各種要解決的問題,防控金融及更廣泛領域的經濟風險是目前的頭等大事。中國現在不會容忍風險的大規模出現。

所以,干預會有代價,代價即美國的制裁。如果美國不制裁,請問會有其他國家制裁麼?答案是沒有。只有美國會就香港問題制裁中國(其他都是跟著美國走的),並能產生實質影響。

因此,香港問題就是中美關係的一個子問題。香港本身並不是問題,關鍵在於美國。中國的離岸金融,好比落到美國手中的人質。干預香港,美國就對人質“喀嚓”。這是中國短期難以承受的後果,因此北京的選擇必然受限;美國就以香港問題鉗制中國,試圖籍此在貿易及雙邊經濟問題上取得有利地位。美國樂於看到香港大亂,對他們來說是天賜良機。

香港的激進反對派看到了這個形勢,所以才在中美摩擦這個時點出手鬧事。他們現在大肆打砸中資商鋪,就是挑釁,希望觸動內地的神經,倒逼北京出手行使主權,然後希望美國出手制裁,產生負面連鎖反應。如果形勢惡化,北京可能需要出讓步,這就是他們的算盤。

回到GOSAR。GOSAR應當也經歷過一段時間的摸索和理解,到現在,應該也看得非常清楚了。我的估計GOSAR的邏輯如下(這是一個整體的、制度的邏輯,不一定具體到個人):

1、內地在7月份後開始關注香港事件,群情激昂,北京表達立場,同時希望特區政府儘快解決問題;

2、但香港形勢異常複雜,伴隨演變,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矛盾、各種反對力量一點點暴露,民情充分顯示。現在人們都清楚:並無簡單解決方案;

3、8至9月,中美貿易在惡化,更限制了北京的選擇。且10月以來,美國社會性的反中情緒高漲,連白宮都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

4、特區政府日漸認識到北京不會干預,只會呼籲及指導,歸根到底還是依託港人治港;

5、如果只能依靠特區政府自己,那也就只能用回他們自己的辦法。本博分析過的“3.5%規則”、“deep state”、“權力分立”,以及今天補充的一個新觀點,香港公務員屬於“非政治或泛反政治動物”的問題。這些因素都使得特區政府不可能通過強力執法的方式止暴制亂;

6、所以他們的選擇變成了退讓、妥協、綏靖。先安撫情緒,把火熄滅再說,中長期的放在一邊,並不謀求政治解決方式。這符合本地公務員的本能與特性,這是他們熟悉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他們大概想:對於公務員來說,何苦承擔這麼多?在自己任內,在自己能力範疇內,把事情做得差不多就可以了。

GOSAR官員還可以說:我們也不想這樣啊。你們可以來管啊。Welcome。如果你們不能解決,那只能交由我們解決,這就是我們解決的辦法。你們如果覺得我做得不好,可以換人啊。可是我提醒你,可能換誰都一樣。情況就是這個情況。

所以我們看到了一個退讓的、綏靖的特區政府(儘管他們不會承認,會口頭宣稱自己非常強硬)。他們會認為這是自己的當然選擇。這就是我們這些天看到的香港局勢。

對於中國內地,要看到,中國大陸其實非常、非常幸運,可以非常近距離地觀察顏色革命,看到社會被癱瘓,但全然不受影響——尤其是,香港的離岸金融也不受影響。這就為內地提供了一個絕佳的反面教育機會。並非每一個國家都有這樣的幸運。

再看到那些充滿仇恨的黑衣人及價值觀歪曲的同情者,很多內地民眾現在希望香港付出某種代價,最少體驗一下經濟衰退,這樣才能吸取教訓。分裂主義者的懲罰終有一日會到來,但如官媒所指,“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當前,最值得關注和同情的還是“港漂”群體。他們因為歷史和機遇選擇了香港,在那裡就學、工作、置業、生子,紮根。他們在離岸金融中心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時,他們無比希望祖國出手援助。

祖國怎能忍心放棄自己的子弟?國民怎麼忍心拋棄自己的同胞?但中華民族之崛起需面臨極為複雜的博弈與挑戰,一些時候,可能不得不做暫時隱忍。在這個歷史當口,港漂好比排華期間的東南亞僑民,他們希冀母親國的幫助,但又不能期待更多,要靠自己獨立結社自助。

如果按目前這個狀況發展下去,內地避免積極干預,則往後內地赴港從事離岸金融及相關行業的人才會減少:留學人才減少、就業人士減少,一些現有的人可能還會選擇離開。在香港的大陸diaspora數目會下降。

而內地又非常需要擴大在香港的影響力,並且內地員工具有香港本地員工不具備的很多社會及專業技能。那怎麼辦?可能只能是重金之下出勇夫,通過職務或薪酬補償,鼓勵或要求員工赴港任職。但這些赴港員工未必願意把這個充滿不友好的社會當家了。比方說,他們可能選擇在內地置業,將孩子留在內地上學。

無論中資、外資、國企、民企,如果做與中國大陸有關的生意,失去了內地員工,一定會使競爭力下降。既然城市不友好,他們也只能通過額外的經濟補償努力吸引及挽留內地員工。

香港年輕一代心中的仇恨、偏見和無知讓人震驚。在現代文明社會都非常少見。教育不及時改變的話,往後看一兩代年輕人應該都是一樣的。他們在政治上是無望了。

中國現在需要的是對香港有一個長期的戰略規劃。這個規劃不是一兩年的短期解決,而是一個以2047年為終點,涉及幾十年倒排時間表的長遠規劃。對於國家來說,時間充裕,並不那麼著急(即便從基本實現現代化的2035年才開始,距離現在也還有16年)。但對於個人來說,一輩子很短,只能自己去做選擇,自己對自己的命運負責。

(全文結束)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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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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