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通知停駛、停用並在系統里記錄狀態的措施,完善扣車扣證的程序。」深圳交通違法處罰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中更人性化的執法規定引人關注。22日,深圳交警發佈了對「通知停駛」「通知停用」有關情況的解讀。
據悉,新條例明確了通知停駛停用適用範圍:對於依法作出扣留機動車決定的,可當場扣車或者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停駛該機動車。即應實施扣留機動車的,可通知車主停駛,不再當場扣車,例如,未年檢車輛被查,不扣留機動車,可通知車主停駛。
對於依法作出扣留、暫扣駕駛證決定的,可扣證、暫扣或者通知駕駛人停用駕駛證。即應實施扣留駕駛證的,通知停用駕駛證,不再當場扣證。例如,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交警通知駕駛人停用駕駛證。
對於通知停駛,但機動車未停駛仍上路行駛的,交警部門將核查行駛信息記錄,按照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的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罰,並可以扣留機動車,待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予以發還。
處罰標準如下:
1、重、中型載貨汽車罰款1000元,記3分;
2、重、中型載貨汽車以外的車輛罰款300元,記3分。
對於通知停用,但駕駛人未停用駕駛證仍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警部門將通過人臉識別、電子警察預警、路面民警核查等多種方式對停用期間駕駛行為進行查處,處2000元罰款,並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寬嚴相濟的人性化執法將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副科長項輝介紹,新條例新規是電子證件普及的配套措施,可避免扣留實際的車或證給駕駛人帶來的處理成本以及給交警部門帶來的執法成本,該措施有利於優化交通管理手段、提高執法效率。
項輝介紹,以往對扣留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沒有明確法律界定,導致時常出現車主駕駛證被扣仍駕車上路。今後對於通知「停駛」但機動車仍上路行駛的,交警部門將按照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的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罰,並扣留機動車。對於通知「停用」但駕駛人仍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警部門將對停用期間駕駛行為進行查處。
項輝表示,「對於一些駕駛人輕微違法的情況,我們將採用更人性化的執法手段進行處理。」他介紹,超期年審以往需要扣車,今後這類違法將給予當事人一個5日左右過渡期,處理完畢後便可正常上路。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