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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課接813宗投訴 成立特別隊伍處理

政事

投訴警察課接813宗投訴 成立特別隊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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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課接813宗投訴 成立特別隊伍處理

2019年10月23日 22:14 最後更新:22:25

有關投訴現正由投訴警察課跟進,警方不會評論個別情況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書面回覆立法會時表示,投訴警察課已成立一隊特別隊伍專責處理投訴。有關成員沒有參與有關公眾活動的執勤工作,以確保有關投訴能得到妥善處理。截至10月14日,投訴警察課收到813宗與相關公眾活動有關的投訴。

截至10月14日,投訴警察課收到813宗與相關公眾活動有關的投訴。資料圖片

截至10月14日,投訴警察課收到813宗與相關公眾活動有關的投訴。資料圖片

李家超回應截停及搜查市民時指,透過截停及搜查的行動,警方能更有效地執行其法定職能,特別是在防止和偵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等方面。一直以來,警方在進行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時,務必確保行動完全合法、有必要及得以適當地進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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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指,「合理懷疑」指一般人在一般情況下皆會認為合情理或合邏輯地經評估而作出的懷疑。一般而言,警員在巡邏或行動時會觀察人物的行為、衣物、隨身物品及表現,因應當時環境及情況,並綜合對所在地區及其罪案趨勢的認識、掌握的情報等各項因素作出評估,辨別可疑人物或對某人產生合理懷疑(即該人已經、即將或意圖干犯任何罪行),然後在適當時候採取截停及搜查行動,以達致有效防止及偵查罪案的目的。

警方截查市民。資料圖片

警方截查市民。資料圖片

6月11日晚上,由於金鐘一帶有大型的公眾集會活動,引來大批群眾聚集,而警方在早一日(即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的非法集結中,檢獲剪刀、鎅刀、萬用刀、刀片、打火機等危險物品,故此評估6月11日晚上至6月12日的公眾集會有相對高的安全風險。警方有責任採取適當的行動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包括進行截停查問或搜查可疑人士。截停及搜查的行動會因應警務人員就當時環境及情況下的判斷而作出,不是針對特定類別或行業的人士。

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指出,6月10日至12日,有記者在金鐘一帶採訪期間被警務人員截查和粗暴驅趕。李家超重申,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亦會盡力配合傳媒採訪工作及與傳媒保持有效溝通和合作。因此,警方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可能協助傳媒的採訪工作。警方有法定責任維護法紀、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這是法律上要求警方履行的責任。因此傳媒和警方都有各自的職責,雙方互相理解,對各自的工作都有幫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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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會否需調離前線崗位,這視乎投訴的性質、嚴重程度、調查所得、警隊的運作及行動需要等。這些方面警方都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投訴現正由投訴警察課跟進,警方不會評論個別情況。

投訴警察課就6月12日的行動後已收到27宗由香港記者協會轉介的投訴。有關投訴現正由投訴警察課跟進,調查後向監警會提交報告。當局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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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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