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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令禁警員被起底 律政司列3點答問解釋

政事

高院頒令禁警員被起底 律政司列3點答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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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令禁警員被起底 律政司列3點答問解釋

2019年10月27日 14:37 最後更新:15:18

律政司;假設的行為有否違反禁制令不能一概而論。

高等法院已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針對警務人員或及家屬作出包括「起底」、恐嚇或滋擾等行為。而據昨日公開的臨時禁制令的蓋印副本,修訂了答辯人的定義,將答辯人身分由「非法披露及使用警員個人資料的人」,改為「任何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被禁止行為的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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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日就警務人員被起底禁制令,列出3點答問解釋:

Q1: 為何會修訂禁制令?

本案件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當中,律政司現階段不適宜就案中的事宜作出具體評論。

一般而言,訴訟人在法律程序因應情況或法庭的指示修訂申請的內容是頗為常見的,而這案件的修訂是已經獲法庭許可。

高院頒下臨時禁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針對警務人員或及家屬作出包括「起底」。

高院頒下臨時禁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針對警務人員或及家屬作出包括「起底」。

Q2: 傳媒報道會否受影響?

臨時禁制令只是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禁制令中第一段所列的禁止行為,相關行為包括(a)披露警務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或(b)恐嚇及騷擾。

此禁制令並非針對日常傳媒報道工作,傳媒工作者可一如以往按照相關現有法例作出報道。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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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假設有人做出XXX行為,會否違法?(假設性問題)

禁制令已經清楚列明了受禁制的行為,當中包括禁制任何人士不合法地及故意地(a)披露或公開警員及家屬個人資料,或(b)有否利用那些個人資料的情況下恐嚇及騷擾他們。

有關於禁制令的執行,需要考慮到實際情況,就假設的行為有否違反禁制令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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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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