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院在審查這部分的證據時存在明顯錯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圖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圖片

工務局勤雜人員涉嫌偽造打咭記錄,檢察院不服一審判處被告的詐騙罪名不成立,中級法院裁定詐騙罪部分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這名工務局勤雜人員涉嫌在 2010年1月-2013年8月,至少 95次擅自在辦公時間離開本澳,由 2名同事協助偽造打咭記錄,他被控 1項偽造技術註記罪及1項詐騙罪。其中偽造技術註記罪改判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判囚 1年,緩刑 3年;由於不能認定被告故意詐騙薪金,詐騙罪名不成立。

中級法院在審理檢察院的上訴中認為,若被告沒有偽造出勤記錄,便會被扣減薪酬,會計人員支付薪酬的錯誤也是由於被告偽造出勤記錄造成,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這部分的證據時存在明顯錯定,裁定把針對詐騙罪的部分發回原審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