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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法院倒掛國旗 葉俊遠大罵「可恥」

政事

屯門法院倒掛國旗 葉俊遠大罵「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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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法院倒掛國旗 葉俊遠大罵「可恥」

2019年10月30日 11:54 最後更新:11:56

任何人侮辱國旗或國徽,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3年。

民建聯成員葉俊遠在個人社交網站facebook上載了一幅屯門法院倒掛國旗的照片 。

葉俊遠發文批評:『「可恥」 屯門法院倒掛國旗,連法院也帶頭侮辱國旗,難怪昨天侮辱國旗案,偏離案例,判得那麼輕! 」

其後於9時05分又補充:「經本人向屯門法院投訴後,職員已重新正確地懸掛國旗。」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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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元朗將國旗及區旗丢進明渠 認罪被判囚45日

2024年03月27日 11:12 最後更新:14:01

一名無業男子去年7月在港鐵朗屏站附近,搖晃懸掛路邊的國旗及區旗,並掉進明渠。被告在受審前承認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45日。

案情指,為慶祝香港回歸,元朗明渠上的行人路欄杆掛有共11面國旗及7面區旗。去年7月3日,一名女途人路經港鐵朗屏站D出口附近時,目擊被告先後搖晃掛在欄杆的國旗及區旗,並丢進明渠,該名女途人取出電話拍攝情況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明渠檢獲一面國旗及區旗,分別有2處及1處黑色污漬,區旗的旗杆有劃痕,被告翌日在天水圍住所被補。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辯方代表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因失業及經濟壓力與家人出現衝突,在前往元朗購物途中,一時以錯誤方式宣洩才犯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犯案後有悔意,承諾不會重犯,早前已找到全職工作。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指,國旗及區旗有象徵國家主權的意義,無論涉案旗幟有沒有被弄污,被告把旗拆出來的行為已是侮辱,認罪扣減刑期後作出有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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