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家住在長沙市雨花區雅塘村匯城上築小區的四年級學生羅琪(化名)像往常一樣,前往同小區5棟樓下約同學一起上學。令人悲傷的是,與同小區內一陌生男子的相遇,使羅琪美好的年華永遠停留在了9歲。

9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就9歲男童被打死案發佈警情通報,稱嫌疑人曾患精神分裂,已被刑拘。

嫌犯有精神病史,剛入住事發小區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雅塘村社區一小區9歲男童羅琪(化名)11月5日被一成年男性毆打致死事件,持續引發輿論關注。

長沙市官方11月8日晚獨家回應澎湃新聞稱,毆打羅琪的嫌犯馮某華有精神病史,2010年曾兩次入院治療。據警方初步調查,馮某華2019年11月1日隨父親來到長沙,併入住事發小區。

澎湃新聞獲得的案發視頻顯示,體格壯碩的馮某華光著腳,將羅琪騎在身下,右手持疑似錐狀器物,朝周圍人揮舞。其間,被他壓在身下的羅琪一直未動。

羅琪被毆打的視頻很快傳開,部分網友質疑圍觀者的冷漠。8日下午,澎湃新聞就「圍觀者冷漠」說法採訪了多名目擊者和小區居民。

居民胡女士兒子與羅琪是同班同學,且關係密切。胡女士稱,她在房子裏聽到有人叫嚷,從窗戶往外看,並沒有看到情況。等她下樓才發現,羅琪正被男子壓著打。當時已經有約20人圍觀。胡女士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報警。

同樣聽到呼喊聲的還有年近70歲的周先生,他當時正在小區內看人打牌。起初聽到呼喊聲,他以為是有人吵架。數分鐘後,他再次聽到呼喊聲。他趕到現場,看到一位騎摩托車老人正準備拖開施暴男子,他也趕過去,將施暴男子拖開。

周先生說,施暴男子體格強壯,臂力很大,三人才合力將其拖開。

李先生是小區里負責外牆裝修的工人。他是趕到事發地點的第二人。

事發當天,他工作的位置距離事發地點約40米,他無意中注意到有個男子騎在小孩身上。李先生趕到現場時,羅琪的舌頭伸了出來,臉色慘白,一直沒有出聲。

李先生馬上喊來工友。趕來的工友有的拿來了木棒,有的拿來了用於房屋外牆裝修的防墜網,準備把行凶男子制服。

李先生說,他到現場時,嫌犯手上拿著一把長約40公分的改錐。起初嫌犯還比較安靜,慢慢的人多了,他就變得狂躁起來,不與人交流,獨自大喊大叫。李先生和工友們試圖靠近嫌犯,嫌犯就拿改錐朝他自己胸口捅。

「我們看那小孩子已經死了,要是強行上,可能造成行凶男子自殘,到時候我們也有麻煩。」李先生說,不是我們不去救,是已經晚了。

記者在案發現場發現,離現場約百米處有小區的監控鏡頭。

對此,小區物業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小區保安亭距離事發地250米。保安在趕往事發地途中曾折返過一次,想要拿一個網制服嫌犯,所以耽誤了時間。

8日下午從事發小區了解到,案發後,小區有居民為死者家庭募捐,數小時內已募捐到千餘元。不少前來捐款的鄰居都表示遺憾,發生在他們身邊的事,沒有及時發現並制止。

嫌疑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有待鑒定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該如何承擔呢?

上海申浩(南京)律師事務所陳烈律師告訴記者,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分情況而論,從本案行凶者的相貌特徵來看,他已是一個成年人,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下一步還有待司法鑒定結果,若在事發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成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若在案發時,行為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則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家屬或監護人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陳烈表示,此案中,家屬或監護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發生在小區內的業主被侵害案件,物業公司需要擔責嗎?

南京久潤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認為,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在一個合理的「度」之內。結合到此案,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若保安有不作為的情況發生,未及時報警或處置方式不合理,則物業公司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若已超出了現場保安的能力範圍,那也不能強求,得根據現場情況看是否有制止的可能性。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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