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瑞銀在長達十年期間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 ,因此作出譴責並罰款4億港元。
多收款項的做法是2008年至2017年期間,以在買賣後增加利潤幅度及,收取高於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而多收的款項,大約有28,700宗交易,5,000個在香港管理的客戶帳戶受影響,瑞銀已承諾將多收的金額連同利息全數退回受影響客戶,涉資約2億港元。
瑞銀表示,在經過全面的調查並確認此事後,已自行滙報予相關監管機構。是次自行滙報制定了一個將全額償還受影響之財富管理客戶的計劃,而相關行為主要涉及某部分債務證券和結構性票據交易,涉事交易只佔該行訂單處理系統的很小部分。
瑞銀同時指,涉事之個別人士的行為是不可接受,亦違背該公司的行爲及原則。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瑞銀多年來有系統地,向非常大量客戶多收款項,操守遠遜於證監會期望中介人,在管理客戶買賣時,秉持嚴格的誠信標準要求,而雖然每次多收款項只佔每宗買賣的一小部分,但有關失當行為涉及欺詐、廣泛地濫用客戶的信任,令公司在有關過程中賺取不應得到的龐大額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