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士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士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推進拆遷、調整規劃、項目推廣、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獲取融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19.284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李士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士祥簡歷
李士祥,男,漢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學專業),工學碩士,高級政工師。曾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歷任北京市通縣草場中學教師,團隊負責人;通縣縣委組織部幹部,幹部科科長,副部長;通縣城關鎮黨委書記;通縣縣委常委;昌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朝陽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3年01月任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8年1月,不再擔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9月15日,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