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
對李士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士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李士祥,男,漢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學專業),工學碩士,高級政工師。
公開資料顯示,他在北京市工作多年,曾任北京市朝陽區區長、區委書記,2006年10月躋身北京市委常委,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秘書長,2012年7月任北京常務副市長,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9月,李士祥落馬;2019年2月,被開除黨籍;2019年4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此番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推進拆遷、調整規劃、項目推廣、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獲取融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19.284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李士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李士祥落馬之後,有兩個細節是首次披露。
第一,李士祥自動投案,系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被調查人犯罪以後,在以下三個時間點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屬於自動投案:
1、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
2、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
3、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
以下這些行為也可以視作自動投案:
1、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
2、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
3、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
4、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
第二,李士祥存在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李士祥是十八大後又一位構成重大立功的「老虎」。
十八大之後,至少有13個「老虎」存在重大立功情形,其他12人分別是:
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河北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書長景春華,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陳樹隆以及甘肅省委原書記王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