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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內地生連夜逃難 「藍絲」自發開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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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內地生連夜逃難 「藍絲」自發開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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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內地生連夜逃難 「藍絲」自發開車救助

2019年11月13日 12:13 最後更新:12:34

昨天(11月12日)中大燃起戰火,內地生十分驚恐,擔心受襲,晚上一些好心的「港漂」、本地「藍絲」自發開車、或協調車輛前往港中大,營救內地學生逃往深圳。

中大變了戰場。

中大變了戰場。

很多來接內地孩子的都是市民的私家車,一次只能最多帶走4、5名內地學生。但一輛又一輛的車接連不斷地到來,內地的孩子們也得以分批陸續撤離。

環球時報記者白雲怡的微博帖文。

環球時報記者白雲怡的微博帖文。

環球時報赴香港特派記者白雲怡在微博上講述了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暴力,以及內地生恐慌希望逃離的情況。她說,中大的好心人士和香港市民12日晚開始了一場協助內地生逃往深圳的緊張救援,她與同事也參與其中,親歷整個過程,包括何君堯在內的越來越多港人願冒風險參與救人。

環球時報指,還有大約200名內地學生在等待救援,他們大多躲在宿舍中,而救助人士的私家車不夠接他們返回深圳。今日凌晨,仍有大批蒙面黑衣人在校園中,學校主要出口都被蒙面黑衣人封堵把守,已經有黑衣人多次進入過內地生住的學生宿舍敲門。

以下是白雲怡微博全文:

對所有在港內地生而言,今晚或許都將是一個不眠夜:港中大內火光熊熊,徬如戰時的敘利亞,黑衣暴徒們不僅到處打砸,還威脅警察如果不同意他們的訴求,就要炸掉校園和放火燒山。但更讓我們揪心的是,此時此刻,還有大量內地學生被困在港中大的校園內。

晚上八點左右,一些好心的「港漂」、本地「藍營」港人和群眾組織或自發開車、或協調車輛前往港中大,營救內地學生逃往深圳,我和環球時報的另一名前線記者趙覺珵 @從不拖稿雷文趙 也參與了這場營救。我們的司機是一位元朗的深藍大哥,他一聽到我們的請求就立刻答應前往「戰場」。

在這場營救行動中,很多來接內地孩子的都是市民的私家車,一次只能最多帶走四五名學生。但我們看到,一輛又一輛的車接連不斷地來了,我們內地的孩子們也得以分批陸續撤離。其實,在今夜之前,原本還有一些內地生在猶豫要不要離開:他們大都是尖子生,很怕耽誤學業,然而,這一夜港中大校園裡的烈火、弓弩和燃燒彈等讓他們最終下定了決心。

事實上,今天早晨我的另一名同事 @記者陳青青 在去深圳採訪時也護送了一名想逃回內地暫避的女同學抵達關口。這不是一條容易的路:地上有暴徒撒的釘子和設的陷阱,空中有暴徒從高處扔下的鐵棍和磚頭,這名瘦弱的女孩幾次驚慌的叫出聲來,尤其當一根鐵棍差點砸中我們的車時,她的臉色變得煞白。陳青青一路安慰著她,直到把她送過深圳海關。

不得不說,現在內地生在香港的處境很不樂觀,自6日科大那名內地男同學被「私刑」毆打後,很多內地學生都處在極大的惶恐之中。這幾天,已經有不少內地學生像「逃難」一樣地返回內地。有一名大學生告訴我們,由於交通癱瘓且不安全加劇,他昨天深夜悄悄徒步走了十幾公里才脫離危險。更有學生擔憂,回到內地,以後還能回香港麼?接下來的學業又要怎麼辦?以後找工作會不會受影響?很多內地生現在已身心俱疲。

幫助內地生撤離的行動還在繼續。暴徒們現在堵塞了港中大周圍多條道路,導致撤離變得愈發睏難。但我們和其他好心人將不懈地努力,力爭讓我們每一個內地生都平平安安回到家人的身邊。也希望和我們有一樣心情的人能施以援手。內地生們,在無眠的今夜,We stand with you。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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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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