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無法承諾不用某一武器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在記者會上表示,昨日警方共發射1567枚催淚彈、1312發橡膠子彈、126發海綿彈及380發布袋彈。被問到警方在行動中使用布袋彈的數目創下新高記錄,警方能否承諾在校園不開真槍時,警方則指,無法承諾不用某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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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指,警方執法非針對地方,而是什麼地方有人犯法,亦不會針對大學執法,並指不少暴徒選擇在大學或大學附近進行違法行為。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則指,警方有一系列武力及不同彈藥,並強調所有武器只為保護市民及生命。警方會因應不同情況,使用必須而最低武力,並指無法承諾不用某一武器。
被問到發射逾千催淚彈是否為對等武力時,汪威遜則指,所有人應理解若要堅守防級而無法撤退,應用最低等武力,而催淚彈則為最低等武力。他亦指,警方發射催淚彈無效,只能進行拘捕。他又指,相信在外地若有人射箭,警方已開槍,並指暴徒與警方使用的武力不能相對,因為暴徒使用武力是違法。
另外,警方又指,在被捕者中,約1500人即39.3%為學生,並有850人為大專生,約佔被捕者人數逾20%,並指對情況感到擔心。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