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震驚!廣州一男子墜落6樓當場死亡,業主反而索賠115萬元)
去年3月,廣州市越秀區某大廈發生一起跳樓事件,患有抑鬱症的中年男子曾某從21樓跳下,掉在該大廈6樓陽台,當場死亡。
由於曾某墜在6樓業主肖女士的平台上,砸爛了遮雨棚、洗衣機以及其他設施,肖女士花費了5萬多元去裝修。
54歲的肖女士認為,這一不幸事件對自己家人的精神打擊是極其嚴重的,心理陰影揮之不去,正常生活受到很大影響。
為此,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房屋價值貶損100萬元、直接財產損失5萬,合計115萬元。
中年男子跳樓落在6樓
生前患有抑鬱症
2018年3月11日12時許,廣州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有一名中年男子從樓上跳下,掉在6樓平台。從21樓跳下的曾某當場已死亡,生前患有抑鬱症,跳樓時其老婆、女兒和女婿都在家裏,跳樓時,其女婿曾施救,但沒有拉住。
而6樓正好是業主肖女士的家,肖女士將陽台裝修作為休閑小花園,包括安裝欄杆、鋁合金窗、鋪地磚、貼牆磚、搭建遮雨棚,放置了諸如洗衣機等家電、傢具。
因為此次不幸事件,自家的遮雨棚被砸爛,洗衣機、部分地磚及其他設施也被砸至不能使用。事後肖女士花費了5萬多元進行裝修。
肖女士認為,自己房屋範圍內發生這樣的不幸事件,對她及其家人的精神打擊是極其嚴重的,所造成的心理衝擊是極其猛烈的,心理陰影至今仍揮之不去,正常生活受到很大影響。
同時,她表示,這樣的事情對自己的房屋價值一定會造成極大的貶損,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為此,她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裝修及電器損失5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房屋價值貶損100萬元,合計115萬元。
無法評估房屋價值貶損
業主放棄申請
據了解,2018年10月25日,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載明:曾某的遺產由其配偶張某一人繼承。
在訴訟期間,肖女士申請對涉案房屋因曾某墮樓造成價值貶損的損失進行評估。2018年8月8日,越秀通過搖珠方式確定本案評估機構為廣東安誠信房地產與土地評估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廣東安誠信房地產與土地評估有限公司發函稱,考慮到評估該項目的價值貶損案例無法採集,無法對該市場價值貶損出具報告,申請退回該項委託。
在第二次搖珠、第三次搖珠確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同樣表示無法履行基本的評估程序,難以客觀進行該項目評定估算工作。
2018年11月22日,廣州市華盟價值事務所有限公司發出《關於無法評估的函》稱,鑒於因墜樓事件並沒有直接對房屋造成損害,而且墜樓人並沒有墜進房屋之內,同時在市場上難以找相同類型案件進行比對評估。因此本項委託無法進行評估。
肖女士獲悉後,表示不再申請對上述事項進行評估。
一審時業主訴求被駁回
一審時,越秀法院認為:
關於肖女士主張的裝修及電器損失5萬元的請求,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項損失的具體金額,故該請求依據不足,對此不予支持。
關於肖女士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為,上述墮樓事故即使造成了損失,其範圍亦僅限於財產損失,故該項請求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被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缺乏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至於主張因墮樓事故導致涉案房屋價值貶損100萬元的請求,法院先後通過搖珠確定的三家司法鑒定機構均表示無法就該事項進行評估,肖女士亦向原審法院表示不再申請評估。故在目前未能確定該項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發生及具體貶損金額的情況下,該請求的事實依據不足,原審法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為此,越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肖女士的訴訟請求。判後,肖女士不服該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審改判獲賠4萬元
在二審時,死者曾某的妻子張某答辯稱,曾某墜樓行為確實撞爛了肖女士搭建的遮雨棚,針對該遮雨棚在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肖女士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張某認為,肖女士對涉案平台無合法使用權,曾某墜樓行為,並未侵害財產權益,肖女士無權要求賠償。
經審理,廣州中院認為,因曾某跳下自殺並墜落在肖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的平台上,造成物品損壞,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並無異議,予以確認。
廣州中院表示,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從公平合理出發,結合本案案情及受損財物的使用年限、重置或維修等情況,法院酌定張某賠償財產損失4萬元。
為此,廣州中院作出改判
撤銷越秀法院一審判決
張某應在繼承曾某的遺產範圍內
承擔向肖女士賠償4萬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