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按月支付扶養費,直至完成碩士課程,兒子被判敗訴。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指出,根據民法典,如子女成年仍未完成學業或專業培訓,父母仍須在合理限度內承擔子女生活及教育開支,法庭認為,學業或專業培訓是指獲得知識,能夠從事某項職業,成為獨立主體的過程。一般而言,學士學位或本碩連讀學位已足以進入勞動市場,碩士和博士課程已不屬於民法典有關規定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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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案中並補充,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工作,選擇繼續修讀碩士課程,並不是因為他學歷不夠,而是因為他不想從低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