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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出意見書 故意高空擲物者將重判殺人罪

兩岸

最高法院發出意見書 故意高空擲物者將重判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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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出意見書 故意高空擲物者將重判殺人罪

2019年11月15日 10:44 最後更新:10:49

物業管理者若不合作便承受後果

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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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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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墜物方面,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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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還提出,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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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公正穩妥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依法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推動其進一步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更好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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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電子琴等從天而降險擊中途人 麗城花園18歲男涉高空擲物被捕

2023年12月30日 18:08 最後更新:18:38

荃灣麗城花園第二期發生高空擲物事件,一名18歲男子被捕,無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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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上流傳片段見到,有輪胎從住宅大廈高層墮下,先跌落平台層,再反彈跌落地面,當時有途人在附近經過,幸好沒有被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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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早上約10時半,接獲麗城花園大廈保安及多名住戶報案,指有人從高處擲下大量物件,包括輪胎、吸塵機、電子琴、電腦屏幕、衣物及書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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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所見,雜物散落大廈地面的通道及一間幼稚園外,警員在有關單位發現懷疑涉事的男子,他報稱不適需要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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