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與草案一審稿相比,草案修改稿仍然保留了孩子違反紀律老師可處罰的相關規定,但刪除了罰站、慢跑等具體處罰措施,規定「學校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將「制定懲罰措施」的許可權賦予學校主管部門。
「熊孩子」違紀老師可處罰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9月24日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首次審議。「孩子子違反紀律,老師如何處罰」的問題受到了輿論的普遍關注。草案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任課教師可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南都記者發現,經過一審之後,此次徵求意見的草案修改稿中保留了該條款,但刪除了具體的懲罰措施,改為: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同時增加了「學校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將「制定懲罰措施」的許可權賦予學校主管部門。
刪除「學生欺凌事件處置」相關規定
南都記者還留意到,在草案修改稿中,原草案關於「學生欺凌事件處置」的相關規定已經刪除。
原草案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依照國家和省有關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規定,預防、認定和處置中小學生欺凌事件。高等學校可以參照省有關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建立學校預防、認定和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的制度。但此次徵求意見的草案修改稿中已刪除該條款。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