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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伸縮棍雷射筆 男導師准保釋守宵禁令

政事

涉藏伸縮棍雷射筆 男導師准保釋守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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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伸縮棍雷射筆 男導師准保釋守宵禁令

2019年11月18日 12:58 最後更新:13:05

被告以現金5000元保釋、不准離港

案件今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案件今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50多歲男導師上週五晚疑行經元朗人群聚集地,遭警員截停並搜獲伸縮棍、雷射筆等物品,被控在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今被押解往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明年2月10日,期間索取法律意見及化驗涉案物品,批准被告保釋候查。辯方庭上投訴,被告被帶返警署後,驚方在其不自願且沒有解釋被捕權利下,要求他拍照作「調查之用」。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批准被告以現金5000元保釋、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每週往警署報到兩次,以及守宵禁令。

報稱任興趣班導師的麥梓鋒(54歲),被控於本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10厘米的黑色可伸縮棍、兩支各長10及15厘米的黑色鐳射筆。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管有11個煙餅、兩個火機、一捲鐵線、一把剪鉗、兩把剪刀、62粒鐵釘、40條膠管、一條約6厘米長的膠管連鐵釘、一條鐵索帶及一樽辣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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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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