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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禁蒙面法違憲 限制基本法賦予市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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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禁蒙面法違憲 限制基本法賦予市民權利

2019年11月18日 19:25 最後更新:23:50
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港台圖片)

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港台圖片)

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的梁國雄,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根據條例制定的《禁蒙面規例》無效及違憲,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禁蒙面法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違憲。

對於《緊急法》當中,有關「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則持開放態度,法庭則並不作裁斷。

法官認同香港立法權只由立法會所擁有,而且《緊急法》的定義範圍太過闊,又有絕對權力,引用《緊急法》的條件既主觀而且不確定,會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當中的9條,違反「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等條例。

法官又認為,透過《緊急法》訂立《禁蒙面規例》是超越《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並限制了《基本法》所賦予香港市民的權利。

對於《禁蒙面規例》的授權警察可要求蒙面者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以及禁止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部分規定,判詞指出,政府無法證實所有蒙面者都是暴徒,但法例對和平集會的自由有限制,亦會對參加完全合法和平的公眾集會人士造成影響,認為條例不符合法律上「相稱性的驗證標準」,又指出,警員可以限制和要求除面罩權力,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干預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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