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發生的事情很多。
1. 警察終於用較強硬的手法,對付暴力示威。中大和理大被大量外來激進示威者入侵,佔據校園,不但堵塞主要幹道,還成為暴力示威基地,中大被盜去80公升的濃硝酸等大量危險品,可以造成過萬個鏹水彈,對整個社會危害極大。後來中大學生會和外來黑衣人割蓆,最後佔據者上周六自行散去,吐露港公路亦能重開。
而理大的示威學生和外來黑衣人綁縛在一起,一直佔據不撤,警方改變策略,由昨日起改為圍捕,所有離開的示威者要搜查拘捕。估計理大內有500個佔據者,相當部份不是理大學生,全港勇武派隨時有半數在理大內,若警方拘捕他們,起碼完全紀錄了他們的身份,對未來控制暴亂大有幫助。社會上有好多溫情派,以為警方要攻入理大,以為會出現一場六四。其實警察根本不想強行攻入理大清場,而是等人出來逐個捉,若將來理大斷水斷糧,示威者亦很難堅持下去。
2. 高院裁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多名反對派議員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今日頒布裁決,裁定《禁蒙面法》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及《緊急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判反對派勝訴。
高院判定《禁蒙面法》違憲,主要指引用《緊急法》令《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高院又指《禁蒙面法》範圍過濶,包括禁止合法集會的參加者蒙面,規管過多並不對稱。
高院這個判決會引起兩大質疑。第一,香港法院並無違憲審查權,裁定特首引用《緊急法》違憲亦有違「行政主導」的《基本法》立法原意。香港的司法機構一直以為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可以判定本地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但中央一直強調本地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這樣去審查才是違憲。另外《基本法》起草時一直強調行政主導,如果在緊急時候行政長官仍不可能引用《緊急法》訂立應急規則,而必須由立法會通過,這既大大限制了行政長官的權力,亦等如廢了《緊急法》,中央很難接受。
第二,香港現在是暴亂的非常時期,法庭應該以非常的方式處理,以公眾利益為重。 《禁蒙面法》在很多西方民主國家也有,法案最後也要在立法會通過,到時也可修訂,法庭現在否定 《禁蒙面法》 ,勢必令暴力示威者起哄,蜂擁而出,社會影響極壞。面對極不尋常的暴亂,法庭好像不為所動,只以平常心處事。
現在政府很大機會會提出上訴,而中央亦可能因而釋法。
3. 阿爺處理香港的調子急促升溫。
香港暴力活動愈演愈烈,引起中央高度關注,最高領導人習主席一個月內兩度就香港問題表態,他上周在巴西開腔,指止暴制亂是香港「當前最緊迫的任務」,可見他非常重視穩定香港的局面。
到上周六就有著便服的解放軍由九龍塘軍營出來,協助清路,有些軍人球衣上印有的「雪楓特戰營」和「特戰八連」,原來是「雪楓旅」反恐特戰分隊,這是對暴動者的一個訊號。昨日廣州有過千個特警舉行反恐演練,一大批新技術新戰法曝光,這是第二個震懾訊號。
一直傳聞台灣插手香港事務。阿爺就派尚未正式服役的第二艘航母,通過台灣海峽。這是中國自主研發的航母,率先出行台海,別具震懾意義。這是第三個訊號。
香港大亂,在非常時期,阿爺開始動真格,出重手。難道還可以香港不急只有阿爺急嗎?
盧永雄
香港立法會全票通過23條立法。這是一個歷史性時刻,香港回歸26年,終於補齊有關國安立法的最後一塊拼圖,築牢保障國家安全的屏障。
過去香港人並不覺得香港有什麼國安挑戰,亦不覺得香港會出現動亂,所以對23條立法,只看到其限制自由的一面,而看不到保障安全穩定的另一面。但過去十年,香港發生的動亂,就令大家明白保護國安的必要性。
政治穩定就好像空氣一樣,當它存在的時候,你並不覺得有何寶貴,但當失去的時候,才知道相當致命。假如10年前香港已經有現在的23條立法,特別是不可以像2003年那種剝牙版23條立法,香港或許不一樣。
第一,2014和2019年的事件不易發生。本地的反對力量在外部勢力推動下,過去10年,反政府攻勢不斷升溫。10年前2014年,反對派透過大規模的非法上街佔領,阻斷了金鐘、旺角和銅鑼灣的道路,企圖逼使政府在政制改革上,大幅讓出政治權力。2014年的佔中是反對運動的第一次跨越,由遊行示威跨越到大規模的非法佔領。
到2019年是第二步的跨越,由非法佔領跨越為大規模極端暴力事件,滿街滿巷掟汽油彈,放火燒人,毆打不同政見者,反對運動的暴力性快速推向高峰。以當年12月8號和所謂屠龍小隊相關的恐怖襲擊事件為例,完全是一宗有設計的殺警恐襲,以圖引發大規模暴亂,幸好警方及時破獲制止。
這些大規模的群眾暴亂,背後涉及大量的金錢支撐,近日暴露出來本地政團直接收美國政府屬下機構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贊助有之,透過一些有錢的中間人間接收錢亦有之。總之,資金源源不絕,只要你夠膽激進地反對政府,大搞顛覆活動,就不愁資源短缺。
如果10年前已經有現在23條立法的「境外干預罪」,恐怕這些外地勢力的干預不至於那麼明目張膽,本地有錢中間人和政團,亦不能公然轉移政治資金。水源不到,或許2014年和2019年的事件就不會發生。
二,黎智英沒有那麼猖狂。黎智英案暴露出來的狀況,可以說是去到驚心動魄的地步。《蘋果日報》的高層如社論寫手楊清奇就直言,《蘋果》只有「鳥籠式編輯自主」,實際上是黎智英「話晒事」。而《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在辯方追問《蘋果日報》有沒有編輯自主的時候,亦都笑稱「如果黎生冇出聲嘅時候都係」。
黎智英毫不忌諱在自己控制的媒體,大力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和中國大陸,亦全力散播挑動港人非法上街和肆意攻擊國家言論。
如果10年前已經有23條立法,煽動罪罰則更高,勾結外國勢力發表煽動性刊物會有10年的刑期,或許黎智英沒有那麼猖狂,就沒有那麼多人被煽動出來作亂。
三,示威者沒有機會誤入歧途。如果大家有看過法國大革命後,法國社會心理學家勒龐1895年的著作《烏合之眾》,就知道群眾很多時都是盲目的,在街頭運動激情澎湃的時候,理性放在一旁,示威者不單闖入議會,圍毆途人、放火燒人、刺殺警察,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
事過境遷,示威者被送上法庭,就要面對嚴苛的刑罰,但悔之以晚。如果10年前有23條立法,特別是制止境外勢力推動香港反對運動,示威者沒有跌入激情澎湃的抗議環境中,最後或許可以免去牢獄之災,不用讓大好青春在獄中虛度。
逝者已矣,來者可追。現實世界沒有「如果…」,只有未來。23條立法早一日比遲一日好,早一日填補了國安的漏洞,早一日令香港不會成為美西方攻擊中國的突破口,對國家、對香港都是一件好事。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