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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星引渡回國案 法庭指移交決定權歸行政長官所有

政事

文子星引渡回國案 法庭指移交決定權歸行政長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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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星引渡回國案 法庭指移交決定權歸行政長官所有

2019年11月19日 15:05 最後更新:15:06

最終移交疑犯的決定權歸行政長官所有。

30歲國際通緝犯印度裔港人文子星(Ramanjit Singh)被指策劃恐怖活動,包括涉嫌串謀越獄、偷車、非法管有軍火等。印度早前向香港提出移交文子星回國受審的要求,法庭將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就申請頒布裁決。法庭表明其權力只限於頒佈拘捕令,最終移交疑犯的決定權歸行政長官所有。

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就申請頒布裁決。資料圖片

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就申請頒布裁決。資料圖片

裁判官就是否頒布拘捕令,須衡量現時證據是否足夠足以使文子星有足夠的嫌疑受審,亦即由法庭裁斷表証是否成立。容後法庭亦會考慮印度當局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可呈堂的證據,以及審視文子星涉嫌犯下的罪行是否屬於可移交罪行。

印度提出移交文子星回國受審。資料圖片

印度提出移交文子星回國受審。資料圖片

文子星被捲入28宗案件。裁判官裁定文子星涉嫌偷車、使用偽造車牌行為表証不成立。由於根據目前證據,印度政府一方無法確認車主身份,以及偽造誰的車牌,故指控欠穩。

至於文子星亦被指涉嫌非法管有軍火,以及涉嫌使用偽造信用卡,以上兩種罪行均被裁定表證成立。代表文子星的大律師楊艾文曾提到,印度政府沒有從懷疑偽造信用卡的所屬公司核實信用卡的真偽,證據有缺陷。裁判官反駁指,本法庭並非審訊,故毋須考慮證據的質素。

其餘控罪指文子星涉嫌參與越獄,串謀他人越獄和協助他人犯罪等。但由於越獄相關的控罪,並不屬於可移交罪行,而且案件發生在5年前,起訴期已過,故表証不成立。文字星另涉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由於他戶口曾出現可疑匯款記錄,故法庭裁定他表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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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裔重犯文子星申人身保護令被拒 需付訟費

2023年08月25日 19:28 最後更新:22:08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文子星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早前被裁定20項罪名可引渡回印度受審。他本月初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港府扣押他的合憲性,要求將他釋放,又或把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重新考慮是否把他引渡回國受審。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詞,拒批人身保護令申請,下令他需支付對方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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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詞表示,印度政府早前就28項罪名要求港府把文子星引渡回印度,裁判官裁定其中20項罪表面證據充分,可引渡到印度審訊,將他拘押以待行政長官作出移交決定。文子星今年6月底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法庭需考慮扣押他是否合法,以及裁判官的決定有否出錯。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申請方認為裁判官沒有正確考慮到印度政府實際上是因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他,根據《逃犯條例》不得被移交回印度。申請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忽略部分環境證據及涉及3名證人證詞的新證據,質疑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印度政府修改控罪所涉日期。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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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涉案證據的方法無誤,而法官重新考慮涉案證據後,亦不認為印度政府是基於文子星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作出檢控,也不認同如文子星被移交後會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法官指裁判官有權考慮是否接納證據,而申請方所投訴的未被接納證據,則對案件沒有幫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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