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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新一哥接受東周訪問 談四大策略打抗暴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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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新一哥接受東周訪問 談四大策略打抗暴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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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新一哥接受東周訪問 談四大策略打抗暴硬仗

2019年11月19日 14:51 最後更新:15:02

新警隊一哥鄧炳強今天(11月19日)宣誓就職前,接受「東周刊」訪問,親述如何帶領警隊迎難而上,透過四大策略打這場抗暴硬仗,包括研究將結合防暴及刑偵的「應變大隊」常規化、添人手增裝備支援前線、加強跨部門反恐訓練,以及團結社會力量。

鄧炳強說:「警隊要平亂,如無市民支持,只會事倍功半,現實是警隊需要市民,同時市民亦需要警隊。」

新任一哥鄧炳強接受東周刊專訪,談到抗暴四大策略。

新任一哥鄧炳強接受東周刊專訪,談到抗暴四大策略。

自六月以來,因應暴力示威活動接連發生,警隊已組成了六支總區應變大隊,合共數千名成員,專責最前線的幹部行動。鄧炳強認為,「總區應變大隊」效率高,正研究將之常規化,有助提升警隊的長遠抗暴能力。隨着暴徒武器不斷升級,警隊將增加裝備,保護同袍。至於外界一直批評特區政府讓警隊孤身作戰,鄧炳強說他們並不孤單,但同意跨部門的合作及市民對警察抗暴行動的認知,仍有不少可以加強的地方。

此外,鄧接受《華盛頓郵報》的專訪時表示,單靠3.1萬警力,無法自行結束香港前所未有的社會動蕩,更需要的是香港人的支持。

這場危機已進入第六個月,遠遠不只是一個法律和秩序問題。今天上午,中央政府根據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建議和提名,任命鄧炳強為自九七香港回歸以來的第七位警務處處長,接替了58歲於本周一退休的盧偉聰。

鄧炳強希望香港人譴責暴力,因為沈默和寬容只會鼓勵蒙面激進分子造成嚴重破壞,有人指摘警方,卻對暴力視而不見。鄧說:「 無論你的信念如何,不要美化和忍受暴力。 不要讓暴徒進一步激勵自己,變得更加激進。」「如果每個人都早點出來譴責暴力,社會就不會在五個月內變成現時這種狀態。 我們只能以社會的譴責、暴亂者的反思,加上我們的適當策略來結束這場騷亂。」

在評論今次任命時,特首林鄭月娥指:「鄧在刑事調查、國際聯絡和行動指揮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他的傑出表現已證明了他的領導才能,我相信他會帶領警隊迎接未來的挑戰。」

自六月以來,鄧一直領導警方行動代碼Tiderider,以應對現在撤銷逃犯條例所引發的街頭抗議。鄧表示:「警隊在過去五個月的騷亂中的表現,凸顯了警隊作為"亞洲最優秀"的聲譽。 他們工作時間長,但仍然留在自己的崗位,以維護城市的法律和秩序,我為警官和警隊感到非常自豪。」

抗議活動至今導致了4491人被埔,最年輕的只有11歲。 蒙面激進分子包圍道路,在街道上放火,破壞地鐵站,企業和銀行,以及佔領大學。暴徒在前線攻擊警察,投擲汽油彈和磚塊,並用弓箭射擊他們。鄧說:「暴力的蔓延不僅非常令人心碎,而且還非常接近恐怖主義。」警方對此作出反應,發射了10000多發催淚彈和18發實彈。 大約有1700人受傷,其中包括450名警員。警方因使用過度武力而受到批評,包括指控人們在被捕後受到虐待和性騷擾,泛民人仕則指責警方充當鎮壓市民的政治工具。

在美國,立法者一直在推動新的立法,允許就持續暴力事件採取外交行動,以及對香港實施經濟制裁。 鄧否認了這些指控,並抨擊激進示威者和不法分子製造新聞以損害警方公信力,認為外國政客的批評是不公平的.

鄧說:「我完全不同意我們的警員失控,並使用過度武力。 當有暴力時,我們才使用武力,我們許多警員遭到了殘酷的襲擊。 他們拔槍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不是壓制人群。」鄧表示,已經為更多來自示威者的攻擊做好了準備,個人和目標都是為了終止暴力。

鄧説:「暴徒和他們的支持者不希望我們有效地執行法律,所以他們盡可能地抹黑我們。每當有自殺或身份不明的屍體被發現時,他們都會給我們打上殺人者的標籤。 他們還威脅要綁架我們的孩子。也許這些人知道真相,但他們選擇不相信它,以便繼續沉迷於他們的意識形態。」

作為一名職業執法官員,也是國際刑警組織和暴力犯罪部門的前負責人,鄧表示:「人們很快就會判斷警方的行動,但不知道示威者曾做了什麼,或者理解為什麼警察有時會繼續打擊被抓的人。 」他解釋說:「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制服和戴上手銬,否則他們很有可能會掙扎、逃跑甚至攻擊警察。」

當被問及是否會為警員的不當行為道歉時,他回答說:「我們必須從整體上看,而不是用放大鏡檢查每一件事情。 如果我們必須要為每個細節道歉,這樣做會破壞我們警隊在過去五個月的貢獻和辛勤工作。 我們作了成千上萬的決定,不可能的每一個都是完美的。」

鄧明確表示,警方反對為了暴力指控進行獨立調查,稱這種由法官領導的調查不會緩解騷亂和暴力。「我不認為設立調查委員會可以幫助緩解緊張局勢,擔心這樣的舉動會對警隊產生影響。如果繞過完善的機制,我們的工作人員可能會認為他們是被針對的。 我相信監警會(IPCC)可以證明我們的清白。」

鄧說:「與在其他國家類似的社會動蕩中使用武力和傷亡人數相比,我們的人員表現相對良好,而且非常克制。儘管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警隊仍然保持高昂的士氣,並沒有退出。」「香港警隊作為一支負責普通法律和秩序的警隊,並不是為了應付長期的騷亂,但仍能堅定地面對無休止的騷亂和日益惡化的暴力。我們在過去五個月的表現,凸顯了香港警察是亞洲最好的。」

作為新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給香港人的信息是:「我會全力支持警隊履行職責,為了有效地執行法律,我們需要公眾的支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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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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