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理大外衝突19男女被控暴動 部分人被拒保釋明年2月再訊

政事

理大外衝突19男女被控暴動 部分人被拒保釋明年2月再訊
政事

政事

理大外衝突19男女被控暴動 部分人被拒保釋明年2月再訊

2019年11月19日 21:42 最後更新:21:44

當中13人是學生

佔領理工大學的大批示威者日前與警方激戰,遭警方包圍後多次試圖突圍未果,亦有更多人響應號召,昨晚紛紛趕至尖東或近紅磡附近增援,引起激烈衝突事件。今有5女14男被控暴動等罪,其中13人均為學生,年齡介乎16至29歲。另有一名24歲地盤工人被指18日凌晨5時許,在旺角向警車投擲汽油彈,兩案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被告被押解到法院。

被告被押解到法院。

19名被告依次為陳浩漁(17歲)、盧可文(21歲)、禤曉諾(18歲)、鄺小凡(20歲)、黃雅穎(16歲)、李沛珊(22歲)、柯仁龍(18歲)、陳俊榮(29歲)、溫皓忠(26歲)、譚俊輝(18歲)、謝兆龍(19歲)、吳日軒(18歲)、黃文浩(22歲)、馬健文(17歲)、梁錫俊(22歲)、陸偉恒(20歲)、鄭梓顥(16歲)、林浩陽(25歲)、李家樑(18歲)。

被告陸偉恒(紅圈者)

被告陸偉恒(紅圈者)

他們共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其中被告黃雅穎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支噴漆、一把螺絲批、一樽火水和一盒火柴,另被控一項未有出身分證罪。另一被告溫皓忠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剪刀、鎅刀、鉗、五卷鐵線、一袋索帶及麻繩,另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他在同時同地意圖使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暴動案被告被押解到法院。

暴動案被告被押解到法院。

24歲被告黎振鴻,報稱任職地盤工人,他被控企圖有意圖而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他涉嫌於本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鼓油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以危害車上警長6303的生命。另指他於同時同地攜帶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枝伸縮棍、一枝胡椒噴霧、一個投射器及一條鏈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他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1日以待警方作一步調查,基於案情嚴重,控方反對其保釋外出,被告保釋申請遭拒,須還柙看管。

現時有6名被告仍留醫缺席聆訊,其案件押後至本周五或更早出院時間帶往法庭應訊,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1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除兩被告鄺小凡及溫皓忠外,控方不反對其餘被告保釋外出,同時建議以5000元擔保金、不可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住在報稱地址、晚11朝7的宵禁令、以及理工大學至尖東等範圍的禁足令。

第4被告鄺小凡因涉及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控方認為其重犯機會高,反對其保釋外出;另因案情嚴重,控方亦反對第9被告溫皓忠保釋外出。辯方則有保釋申請。兩人保釋申請被拒,須還柙看管。其餘出庭11名被告准以1000元至5000元保釋外出,其須遵守控方建議的保釋條件。

各被告今有不同投訴,第3被告禤曉諾代表律師投訴,她被羈留的30小時內有一半時間未有用膳,多次要求下警方亦只提供了3杯水給她。有7名被告在未有律師意見及被要脅下穿上裝備拍照。亦有3名被告投訴被完全制服時,遭警員毆打及在地上拖行,要求見醫生就診亦不果。第17被告鄭梓顥投訴除了被警員以磚踢向他,弄傷手肘;另外他遭蒙面防暴警要恫嚇「帶你哋到新屋嶺雞姦!」。而16被告陸偉恒亦投訴,遭警員近距離以橡膠子彈射手臂及手指,並威嚇「返到去就打到你爆缸!」

另外,代表缺席聆訊的第10被告譚俊輝的資深大律師,近7時左右投訴控方疑訛稱將被告送醫治療而缺席聆訊,惟目前仍在紅磡警署,因扣押被告已過48小時,直斥控方此舉屬嚴重違法行為,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後重申法庭沒有權限監管警方,警察亦非法庭一部分,希望各辯方可「跟返香港嘅制度」。

往下看更多文章

設計師包圍立法會 赴台進修回港被捕認罪囚26個月

2024年03月21日 15:22 最後更新:16:09

2019年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一名28歲男子在台灣修畢學業,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學成回港後再被捕,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表示,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本案為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的階段約34分鐘。

法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表示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將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