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部門規章規定的批複
國函〔2019〕1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複如下:
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6部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批複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
部門規章規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