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基於《緊急法》定立的《禁蒙面法》違憲,引起連串風波。到底法院是否有權判決不同的法例違反《基本法》成為爭議關鍵。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最近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卻質疑,香港法院若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為無效,情況令人驚訝及擔憂。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在電台上作出詳細解釋,香港法律在回歸前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視,當中《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被視為「完全採納」,人大亦評定為無牴觸《基本法》,故香港法院沒有權力取消。
譚惠珠指出,人大授予本地法院在審案時擁有解釋權,判定涉及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但如果牽涉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文,需要按《基本法》尋求人大釋法。本地法院沒有權力取消一條人大常委會審視過為無牴觸《基本法》的法律。
至於《禁蒙面法》是否只涉及自治範圍之內,譚惠珠認為,法官在《禁蒙面法》的判辭中亦指出,今次對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分權可能帶來影響,事件中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以及中央管理事務等成分,並說,香港政治體制,行政、立法、司法分權是中央的事,有中央地方關係及權力成分。
對於最終會否釋法,她沒有評論,但估計香港要走本身程序,目前視乎政府是否提出上訴,中央無事可做,而人大隨時有權提出意見。
爭論焦點其實是香港法院並沒有違憲審查或稱合憲性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權,違憲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違憲審查權是針對政府的法律和命令,香港法院作為地方法庭,無違憲審查權。
高人指出,按中央政府一直的理解,香港法院作為一個地法院,遇到一般的民間案件,涉及高度自治範圍,法庭可裁決是否違反《基本法》。不過,遇上政府行為,例如行政命令,就沒有違憲審查權。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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