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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大狀要去補補憲法學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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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大狀要去補補憲法學的課

2019年11月20日 19:17 最後更新:18:15

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聲明批評香港高院裁定《緊急情況規則條例》違憲,認為違憲審查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而1997年2月23日,人大常委會已經決定《緊急情況規則條例》符合《基本法》。人大法工委的聲明一出,自然惹起香港的大狀界很大反應。

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夠裁定香港法律是否違憲,是限制了法院享有獨立司法,亦違反《基本法》。」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解釋《基本法》」,並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作出詮釋,否則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雖然這些發聲的大狀位高權重,但是,以我對憲法學的少許認識,也發現他們的評論完全偏離了憲法學的基本原則。香港的司法體系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制度。我當年上憲法學的時候,老師提出了一個問題,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在一些法律問題上發生爭拗時,最後誰來做最後決定?從而引伸出「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即是英國體制賦予國家立法機關有無上的權力。無論法庭如何判決,並透過案例形式,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若議會不同意,可以通過新的法例,推翻這些判決,解決不同政府機構的爭拗。

英國憲法中的「議會至上」原則,可追溯至17世紀。當時英國國王大權獨攬。英國在1688年發生光榮革命,議會不滿國王詹姆斯二世逼害新教徒,罷黜國王,擁立瑪麗二世為王,為了保障權力,議會不再讓國王隨意行事,便在1689年通過權力法案,以「議會至上」為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草委們也遇到權力最終誰屬的問題,由於國內的憲制,全國人大這個議會,正好是國內最高權力機構,也有「議會至上」的特質,回歸之後,正好套入香港的憲制框架之內。「議會至上」的原則其實很簡單,在應用上,「議會至上」分兩個層次,第一是在同級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當中,發生任何爭拗,議會都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去否決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命令或者法庭的判例;第二是在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之中,香港法庭只是一個地方法院,全國人大是一個中央議會,地方議會無權否定中央議會的決定。全國人大固然可以透過《基本法》的解釋去否定地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詮釋,而更加徹底的是,全國人大可以透過修訂《基本法》或者另定全國性法例去規管香港法庭。所以,在這種安排下,並無權力的真空。最後的權力,很清楚是在全國人大所擁有。

基於這些原則,大家便會發現大律師公會所謂「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夠裁定某法律違憲,限制了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這個講法是大錯特錯。《基本法》本來就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力(若大律師公會認為有權,是在《基本法》那一條找到呢? ),而在「議會至上」原則底下,全國人大可透過解釋《基本法》重申香港法院無違憲審查權。香港的法院,並沒有大律師公會所認定的、獨立於中央的司法權,所擁有的只是獨立於本地行政和立法、不受本地行政立法機構干預的司法權。否則若特區政府有政策反港獨,香港法院卻認為政策違憲,全國人大基於香港司法獨立也不能管嗎?

至於李國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解釋《基本法》,也是完全錯誤的。《基本法》第158條,清楚講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並無提及李國能所說的限制。158條反而是限制了特區法院的審判權,指明在某些情況下香港法庭終審前要先尋求人大釋法。李國能的講法,在《基本法》裡面,找不到任何根據。

李國能的講法是混淆了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中央在基本法有限度地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但無片言隻字授權特區法院有違憲審查權,而所謂違憲審查權是指,判定政府命令或立法會法律是否合憲,是針對政府機構的權力,和一般解釋基本法是兩回事。

千萬不要以為我這樣說是想緊跟中央立場,要限制香港法院的權力,正好相反,我也希望香港法院盡量有更多的權力。現實上,法律上有很多灰色地帶,只要特區法院不走過界,不去直接挑戰中央的權力,本地法院就可以保留一些灰色地帶的權力。但是,如果特區法院越界,硬要行使一些本來沒有的權力,逼到全國人大「揸正嚟做」,通俗點講「攞嚟衰」,最後本地法院的權力就因加得減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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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於講香港食麵無犯國安法

2024年03月28日 20:30 最後更新:21:02

這裡先講兩個故事。

早前和一個G7大國的領事館官員食飯,其中一位商務參贊最近剛調來香港,他說他的家人問他「香港安不安全,是不是還有人在掟汽油彈示威? 」他感到有點無奈。後來總領事講到這個話題亦說,他的朋友也問他,「現在香港訂立了國安法之後,是否還可以上網? 」G7大國對香港的政治本來並不友善,但這些外交官都笑言,這些比較離譜的想法,恐怕是當地媒體散播的偏見,讓他們的國人根本不知道香港是怎樣的一回事。

美國的情況就更加嚴重,早前一個基金會安排了一班美國的中學生來香港交流,他們過去從來未踏足過香港,來香港十多天玩得很開心,他們一個最突出的感覺,就是「原來香港可以自由上網」,香港的城市生活亦熱鬧多彩,和他們在美國的時候以為香港的情況完全不一樣。

美西方國家的人民對香港充滿偏見,固然和他們的政客和傳媒有很大的關係。當地的媒體大量散發反華反香港的言論,例如英國《衛報》3月24日就有評論文章,標題是《謊言、意識形態與鎮壓:中國決定了香港失敗者的命運》,內容列出一大堆對中國的批評,指中國不樂見香港在殖民統治下蓬勃發展….過度鎮壓正加速香港的衰落,外國投資來港枯竭,香港這個城市經濟萎靡不振。《衛報》文章更聲稱,香港23條立法之後,「現在如果麵條與外國有秘密聯繫,食麵條就是一種煽動行為。」

很難想像西方一張大報,竟然可以作出這樣低智的評論,而他們口中香港的23條立法和國安法,對香港進行了無情的鎮壓,其實香港的國安法律和美英相比,仍然差了一大截。

例如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囚犯馬俊文,因為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定罪,判囚5年。英國廣播公司就發表題為《香港23條與國安法:新條例下馬浚文遭拒減刑》的誤導性報道。其實是否批准囚犯假釋,從來都是懲教機關的酌情權,而英國自己有關恐怖主義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亦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與香港的23條立法性質相似。英國媒體批評香港的法律和處理嚴重罪行罪犯的假釋准則,其實他們自己有完全一樣的法律。

香港有部分的商界人士,經常跌入對方的邏輯之中,認為香港要改善和七大工業國(G7)的關係,對他們的批評就是少回應為妙,否則就會被指為戰狼,其實這樣正正跌入對方的圈套,變成「有佢講冇你講」。

英國的《衛報》可以低智到指「香港吃麵都可以觸犯國安法」,香港當然應該講「英國飲酒都會觸犯國安法」。其實這是真人實事,在2011年英國22歲青年基南,他飲醉酒後在facebook上建立了一個名為「沃靈頓暴動」的頁面,叫人去騷亂,雖然他們最後因為酒醉並無出席,暴動並無發生,當他第2天從宿醉中醒來時,馬上移除了該頁面並作出道歉,聲稱他只是開了一個玩笑,但最後仍判監4年。

在西方世界政客和媒體亂講之下,香港變成了一個黑暗地獄,香港人和特別是香港商界人士,要將香港的真相向外傳播,要多邀請外國朋友到香港實地體驗,就會知道香港除了極少數暴恐分子之外,絕大多數人生活如常,特別在國安法例訂立了之後,免除了像2019年那類暴動的威脅,令到香港的經濟發展更加有一個穩定的基礎,試想2019年香港汽油彈橫飛的時候,有幾多外國人夠膽來香港旅遊或做生意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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