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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精英對美國涉港法案的10點觀察 關鍵一條中國不會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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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精英對美國涉港法案的10點觀察 關鍵一條中國不會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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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精英對美國涉港法案的10點觀察 關鍵一條中國不會讓步

2019年11月21日 09:09 最後更新:11:03

美國參議院通過《香港人權民主法》。內地精英網紅兔主席在微博撰文,分析法案最後很大機會生效。

他認為特朗普可能將香港問題和貿易摩擦綁定,以香港問題要挾中國在貿易上讓步,將是對中國的極大侮辱和傷害。這會被國民看成是新的南京條約,中國人民情感上怎麼可能答應。如此,中國政府也斷然不能接受。中國在這個問題上將不惜付出代價。美國在香港問題上「硬搞」,只會使中美的政治信任更弱,談判更加困難,對美國也沒有任何好處。以下是文章全文:

兔主席微博文章。

兔主席微博文章。

關於美國涉港法案的十點觀察

美國參議院通過了涉港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中國七個部門密集回應,譴責美方行為。 

以下是本博的一些看法。
 
1、  這個法案還是要走一些程序的。

一是參議院和眾議院版本不完全一樣,雙方需要調解,並對最終版再進行投票。這是要花時間的。(編者按,這個程序一天後已完成,眾議院已通過新版法案)

二是最後需要總統來簽署。如果總統簽署或者在10天期限內不予理會,則法案將會變成法律。總統也可以行使否決權(veto),如果總統否決,法案將打回國會。但如果國會兩院各自有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又可以否決總統的否決,繼續完成立法。由於現在看來兩院大多數議員都支持法案,且兩個版本差異也不大,以上只是時間問題了。兩院就最終版表決通過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Trump可以去否決,但由於兩院議員普遍支持法案,否決將使他處於政治被動,而即便否決,再次獲通過的可能性也很大。除非Trump去廣泛遊說反對本法案,否則法案是有可能通過的。

2、  法案的推動是自下而上的,最主要的驅動力是反華先鋒——佛羅里達參議員Marco Rubio。這個人極度反華,致力於在所能看到的一切戰線上推出反華措施。Rubio的目的不是因為他關心中國,不是因為他關心一國兩制和香港,而是因為他要撈取個人政治資本,為往後的總統選舉打基礎。由於反華已經成為美國的「政治正確」,因此會有「鯰魚效應」,有一個積極推動者,反華提案就很容易獲得其他政客及主流社會的支持。

3、  從外部信息來看,Trump並不是這個法案的支持者。他也非常回避在香港問題上表態,但凡表態,也都是說相信中國政府能夠妥善解決問題,認為美國不應隨意干預。他的這種立場也導致了華盛頓的極大不滿。Trump一定會對他們說,我在和中國進行艱難的貿易談判啊,咱們不應該介入到這些敏感問題里,使談判變得更難。但其他的美國政客並不管這些。事實是,即便沒有中美貿易摩擦,他們也會推動這個法案。

4、  如果美國的政治勢能足夠強,法案都已經被放到Trump桌上,逼迫他做出簽或不簽的選擇時,我認為他會轉向,既然籌碼已經送到手中,為何不以此要挾中國?「我面臨極大的國內政治壓力啊。如果你們(在貿易問題上)不妥協,那我只能簽署這個法律。」現在,法案還沒簽出來,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時期。Trump利用這個法案,裝出老好人狀進行努力的「調解」(I’m just trying to help you),並試圖在談判上獲得更大的主動權。

5、  但中國政府當然無法接受。雖然從美方視角看,這個法案的形成機制是複雜的,是多方力量的結果,不是一個人意志決定的。(Trump會說:你不能怪我)。但從中方視角看,這就是美方不同政治力量在潛意識驅動下努力朝一個大的方向——遏制中國——運作的結果。國會確實可能和總統的角度、看法、立場不同,但他們加總在一起,組成了美國國家政府,產生了美國的國家行為,一定會把貿易和香港聯繫在一起,這是中國無法回避的。

6、  將兩個事情(香港和貿易摩擦)綁定,以香港問題要挾中國在貿易上讓步,將是對中國的極大侮辱和傷害。這會被國民看成是新的南京條約,新的21條,中國人民情感上怎麼可能答應。如此,中國政府也斷然不能接受。美國人會發現,中央會死守這個政治底線,並且希望美方打消將兩個一起綁定的企圖。中國在這個問題上將不惜付出代價。美國在香港問題上「硬搞」,只會使中美的政治信任更弱,談判更加困難,對美國也沒有任何好處。我相信美國貿易談判方最終會形成這個理解,建立這個預期。如果我們的判斷是中國不會屈服,那麼從這個角度看,在這個時點弄出這個法案,對美國推進對中國的貿易談判並沒有正面作用,反而可能有負面作用。我相信Trump可能能看到這一點,這也是他沒有積極表態、沒有積極推動這個法案,埋頭搞貿易談判的原因。

7、  我們從各種負面情緒里稍微抽離一點看看這個法案。會得出什麼樣的看法呢?
 
1)  其實這個法案主要是符號性的,對香港經濟的影響不大。它主要落地在貿易——美國以後可能取消對香港獨立關稅區的認定,將香港與中國等同對待。由於香港和美國的直接貿易非常小,這個影響是很小的。
 
2)  法案對金融沒有什麼直接影響。同時,美國不會希望盲目的沒來由的在金融上制裁香港,畢竟美國金融機構與香港的金融綁定也非常深,美國也不敢輕易的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具體參見本博文章:香港反對派推促的美國反華法案對香港經濟的影響
 
3)  通過這次事件,中國大眾不僅僅會看到美國媒體、政府的偽善和雙標,還會看到他們的惡毒。美國涉港法案將是一個難得的即時的愛國主義教育現場。美國會因此丟掉更多的觀眾,並幫助把國內的「燈塔主義者」們進一步推到牆角,使他們更徹底的喪失自己在國內已經持續下降的輿論影響力。
 
4)  除了中國內地社會以外,其實香港社會也在集體經歷一個受教育的過程,通過這次事件,很多人(包括建制派、政府高層、警察、中間派市民、港漂等)能夠第一次非常清晰地看到西方媒體及政客的雙標、偽善和惡意。如果說他們以前還盲目相信西方媒體,認為在西方媒體口中就可以找到真相的話,盲目相信政客,認為政客的表態必將正義,那麼這一次之後應該會有很大的轉變。他們每天生活在現場,掌握大量的信息。他們所看到的、理解的事實和西方的表述是180度相反。他們親身經歷西方在扭曲事實,打壓中國。更甚的,還要把懲罰落在香港市民身上。我認為,同樣的反思教育也在香港發生著。不能盲目相信西方。
 
8、  但法案確實也有一些負面影響,主要是對香港政府和警察的高層產生影響。涉港法案有一條是要打擊參與「剝奪香港自治」的個人或機構在美國的權利。連登等反中仇恨網頁上的用戶已經迫不及待地提出了一些制裁人選。港府官員很多與美國有密切聯繫,包括投資資產、小朋友在美國就讀之類。因此,這一項制裁的最大影響是對港府官員;不能排除他們為了保護自身在美利益而回避強力執法。如果這樣發展,則香港政府deep state的問題可能會更進一步。
 
9、  絕大部分黑小將因為知識水平問題,並不能看懂和理解美國涉港法案的內容、內涵。他們認為這個法案可能可以摧毀香港經濟,並且充分說明華盛頓是支持香港反對派的示威的,給他們壯膽,同時,他們也認為,正是勇武才讓美國政府走到了今天這個位置,和香港反對派更加緊密的團結在一起。他們會認為:「榮光歸於暴力」。如果沒有暴力,運動一定失敗。結果是什麼?結果可能是他們會希望乘勝追擊,醖釀更大的暴力,引起更多的國際關注。所以,美國涉港法案客觀上會起到長黑小將志氣、滅香港政府威風的影響。
 
10、 我每天都會看一看西方媒體的報道口徑。到目前為之,西方媒體除了在過去幾周有一些些微的轉向,與運動開始保持適度距離,旁觀者身份增加以外,我最主要的發現是,香港政府/建制派/藍營聲音是驚人的、系統性的缺失的。比方說,在各種報道里,往往只見採訪反對派,不見採訪藍營。兩邊完全不對等。確實,這些媒體可能是有政治偏見,會更加同情示威者一邊,更加願意接觸反對派。但港府/建制派你也可以去積極溝通啊,去做主動的媒體關係、公共外交。而從溝通角度來說,你們是港英時代下來的統領華人的政界及工商業界精英,與英國聯繫最緊密,英語好,懂他們的思維方式,且你們大多在英美體系受教育,都帶著英文first name。你們去和洋人交流,難道不會比《環球時報》、CGTN更加有效麼?本人一再呼籲,建制派們應該積極地去engage西方媒體,去為香港和北京公開表達你們的聲音,去接受訪談,去WSJ和NYT上寫文章,去主動接觸媒體表達聲音,盡一切努力糾正西方媒體中的輿論偏見。
 
今天寫到這裡。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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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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