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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花850萬元買二手房 卻將賣方告上法庭

大灣區

一市民花850萬元買二手房 卻將賣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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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花850萬元買二手房 卻將賣方告上法庭

2019年11月22日 01:27 最後更新:11:31

買房送車位本來是錦上添花,可是究竟怎麼送,合同中寫不清楚,現實中就得糟心一把,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快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簡介

2015年6月12日,尹某作為買方,與作為賣方的吳某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將吳某名下的一套房產以8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尹某。其中,備註條款註明:加車位一個。

尹某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給吳某,且上述房產已過戶至原告名下。但吳某否認其負有將車位過戶至尹某名下的義務,吳某認為其將臨時車卡交給尹某就意味著已經完成了合約中車位過戶的有關義務。

雙方對「加車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尹某遂作為原告將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吳某將涉案小區固定車位及臨時車位卡兩張過戶在尹某名下,並賠償此期間其所承受的經濟損失6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尹某、吳某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關於尹某的訴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尹某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僅憑合同備註條款註明“加車位一個”,並不能明確車位的性質及使用方式,尹某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尹某要求吳某配合過戶車位和賠償6600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提起上訴後,二審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三庭法官 何冰清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大,涉及利益較大,雙方均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避免在履行過程中對於約定內容出現分歧。

為避免糾紛發生,減少經濟損失,買賣雙方應當注意:

1、 簽字需謹慎

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交易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應盡到審慎閱讀協議內容的義務,明晰對各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對合同約定內容,要有風險意識,要清楚知道一旦違反合同約定,將有可能面臨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 約定應明確

交易雙方應對協商一致的內容進行明確約定,避免出現約定不明、約定遺漏、約定歧義的情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對上述情形進行補充約定。如未達成補充約定,又不能提交有效證據的情況下,相關主張就有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No.1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簽訂購房合同時

一定要擦亮雙眼

對於合同內的細則

也要不厭其詳

莫讓開心事變成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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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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