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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指毀港鐵違《反恐條例》 設檢控時效助社會和諧

政事

法律學者指毀港鐵違《反恐條例》 設檢控時效助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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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指毀港鐵違《反恐條例》 設檢控時效助社會和諧

2019年12月06日 16:01 最後更新:16:53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如港鐵,可能觸犯《反恐條例》。

港鐵被大肆破壞, 單是縱火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資料圖片)

港鐵被大肆破壞, 單是縱火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資料圖片)

在修例風波中,不少暴力示威者堵路、縱火、破壞港鐵、毀壞交通燈及一些店舖,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接受《巴士的報》專訪時清楚指出,這已觸犯很嚴重的罪行,若縱火涉及傷害他人身體,可以被判終身監禁,而且破壞港鐵的行為更有機會觸犯《反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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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被大肆破壞, 單是縱火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資料圖片)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如港鐵,可能觸犯《反恐條例》。

楊艾文指出, 破壞港鐵涉違《反恐條例》。(本網記者攝)

在修例風波中,不少暴力示威者堵路、縱火、破壞港鐵、毀壞交通燈及一些店舖,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接受《巴士的報》專訪時清楚指出,這已觸犯很嚴重的罪行,若縱火涉及傷害他人身體,可以被判終身監禁,而且破壞港鐵的行為更有機會觸犯《反恐條例》。

毀壞被視為公共基建設施的港鐵, 有可能違反《反恐法例》。(資料圖片)

他說,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若刑事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如港鐵,若出於法例所指的相關意圖及造成的損害,便有機會被判終身監禁。按該條例所指的恐怖主義行為F項,「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都被視為相關行為。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 楊艾文說, 都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辯解。(本網記者攝)

不過,楊艾文認為未必要引用相關法例,因為現行法例如縱火、以刀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都可以判處罪犯終身監禁。

楊艾文說, 無人可以民主自由為「擋箭牌」,逃避刑責。(資料圖片)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無論在佔中的年代,還是現時的修例風波之中,都被抗爭者視為金科玉律,不過,楊艾文指出:「我們的法律、刑法清楚說明,不論你的動機多麼高尚,也不可作為犯罪活動的辯解。」他說,人權自由每個人都享有,無分身分地位與群組,也無人可以民主自由為「擋箭牌」,逃避刑責。

面對修例風波, 大量年青人涉參與違法行為, 楊艾文表示, 21歲以下經常是減刑的因素。(本網記者攝)

然而,21歲以下卻可以作為求情減刑的理由。楊艾文說:「當然他們觸犯刑事罪行,通常也會以罪犯標籤他們,但問題是他們要承擔責任的程度,也要考慮他們的背景,或其他作為減刑的因素。」所以他說,在終審法院黃之鋒案便有說明,年青經常是減刑的因素。

楊艾文表示, 「起底」行為被視為嚴重的網絡罪行。(本網記者攝)

他坦言,可能有不少的年青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英雄,但當他們要負上刑責時,他們或許會感到悔悟,意識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不正確,為此表達歉意,加上若他們是初犯、考慮到其背景及性格等因素,都應作為量刑的考慮。

楊艾文指出, 破壞港鐵涉違《反恐條例》。(本網記者攝)

楊艾文指出, 破壞港鐵涉違《反恐條例》。(本網記者攝)

他說,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若刑事毀壞公共基建設施,如港鐵,若出於法例所指的相關意圖及造成的損害,便有機會被判終身監禁。按該條例所指的恐怖主義行為F項,「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都被視為相關行為。

毀壞被視為公共基建設施的港鐵, 有可能違反《反恐法例》。(資料圖片)

毀壞被視為公共基建設施的港鐵, 有可能違反《反恐法例》。(資料圖片)

不過,楊艾文認為未必要引用相關法例,因為現行法例如縱火、以刀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都可以判處罪犯終身監禁。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 楊艾文說, 都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辯解。(本網記者攝)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 楊艾文說, 都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辯解。(本網記者攝)

「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無論在佔中的年代,還是現時的修例風波之中,都被抗爭者視為金科玉律,不過,楊艾文指出:「我們的法律、刑法清楚說明,不論你的動機多麼高尚,也不可作為犯罪活動的辯解。」他說,人權自由每個人都享有,無分身分地位與群組,也無人可以民主自由為「擋箭牌」,逃避刑責。

楊艾文說, 無人可以民主自由為「擋箭牌」,逃避刑責。(資料圖片)

楊艾文說, 無人可以民主自由為「擋箭牌」,逃避刑責。(資料圖片)

然而,21歲以下卻可以作為求情減刑的理由。楊艾文說:「當然他們觸犯刑事罪行,通常也會以罪犯標籤他們,但問題是他們要承擔責任的程度,也要考慮他們的背景,或其他作為減刑的因素。」所以他說,在終審法院黃之鋒案便有說明,年青經常是減刑的因素。

面對修例風波, 大量年青人涉參與違法行為, 楊艾文表示, 21歲以下經常是減刑的因素。(本網記者攝)

面對修例風波, 大量年青人涉參與違法行為, 楊艾文表示, 21歲以下經常是減刑的因素。(本網記者攝)

他坦言,可能有不少的年青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英雄,但當他們要負上刑責時,他們或許會感到悔悟,意識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不正確,為此表達歉意,加上若他們是初犯、考慮到其背景及性格等因素,都應作為量刑的考慮。

為了減低社會的撕裂及不和,楊艾文表示,在處理今次風波大量被捕人士時,如理大事件,可以考慮設定時效法,過了3或者5年的時限,便不會再起訴被捕人士,他們可以放心繼續其生活,不再受到隨時被檢控的困擾,也可以由特首酌情處理,令一些犯輕微罪行人士不留案底,或引用《罪犯自新條例》,讓犯某些輕微罪行及某些刑期的人士,經過一段時間再無犯罪,定罪可被視為喪失時效。

楊艾文表示, 「起底」行為被視為嚴重的網絡罪行。(本網記者攝)

楊艾文表示, 「起底」行為被視為嚴重的網絡罪行。(本網記者攝)

至於記者強調新聞自由,經常位處示威者與警察中間採訪,他認為,記者最重要是記錄當場發生的事,而警隊當然希望順利執行職務,所以警方不應騷擾記者採訪,而記者也不應該在警察採取行動時,站在示威者與警隊之間,以記者的經驗,應可找一個好的位置採訪整個過程,但不一定是最佳的位置。

今次修例風波,也觸發不少的「起底」行為,楊艾文表示,現行《私穩條例》的權力不足以處理相關問題,「起底」行為也被視為嚴重的網絡罪行,而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是否要就網絡犯罪定立新罪行,或許會有新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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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衝突 男子向警員扔雨傘被判囚5星期

2023年11月20日 14:00 最後更新:14:03

831的太子站衝突案,一名29歲男子在車站內將雨傘扔向正追捕示威者的警員,他早前承認一項企圖阻差辦公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5個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29歲被告是一名精算分析師,裁判官判案時指出,被告為人正直,過往無犯事記錄,有大好前途,亦同意辯方求情指被告並無傷害到在場人士或警員,雖然被告的犯罪情節在反修例案中較輕,但並不代表較同類型案件輕。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太子站有不少全副武裝的示威人士,被告向警員扔傘會分散警員的注意力,亦可能令其他在場人士模仿,為執法警員帶來風險,因此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被告需要為一時衝動的行為付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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