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親屬拿著遺囑來分房產 發現房產已過戶給保姆 律師:經過公證的遺贈撫養協議效力優於自書遺囑)
《信息時報》訊 日前,市民陳姨來到越秀區梅花村司法所諮詢,稱其兄長陳伯去世後,因其兄長無兒無女,其作為妹妹便和其他兄弟姐妹一起拿著遺囑準備將兄長的房子進行處理,誰知,房產早就被轉至保姆名下了。作為親妹妹是否有繼承兄長遺產的權利?保姆將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合不合法?
據了解,陳姨兄長陳伯無兒無女,妻子早逝,陳伯生前與保姆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約定了保姆負責陳伯的生養死葬,陳伯把自己的房產贈與給保姆。陳姨手上有一份陳伯多年前的自書遺囑,當時陳伯的遺願是將房產平分給兄弟姐妹。當陳姨和兄弟姐妹欲辦理繼承陳伯房產的手續時才發現房產已被轉名至保姆名下。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黃綺明表示,遺贈撫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有的財產在身故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與遺贈人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經過公證的遺贈撫養協議效力優於自書遺囑,保姆有權在陳伯去世後自行辦理房產轉名手續。但該《遺贈撫養協議》只約定了陳伯的房產遺贈給保姆,並未涉及陳伯的其他遺產。陳伯無兒無女,妻子和父母早於陳伯去世,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陳姨及其他兄弟姐妹作為陳伯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仍然可以繼承陳伯的其他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撫恤金等。
相關法律條文: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