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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棄「強姦」一詞 倡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社會事

法改會建議棄「強姦」一詞 倡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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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棄「強姦」一詞 倡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2019年12月05日 12:20 最後更新:13:28

也建議為「性」下定義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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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13項最終建議,包括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應該無分性別,並應為「性」下定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委員會提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無分性別,並提議分為兩類罪行,即分別涉及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的兒童,這些罪行可以由成年人或兒童干犯。對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兒童,即使經同意下進行性行為,委員會認為應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有檢控酌情權。委員會又建議,以「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

(左起)尹平笑,鮑安迪,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張達明,吳芷軒。

(左起)尹平笑,鮑安迪,鄧樂勤資深大律師,張達明,吳芷軒。

委員會認爲,部分性罪行應無分性別,要檢討包括強姦、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猥褻侵犯、拐帶、亂倫以及其他非法的性行為,其中有些罪行是有指明性別的,而有些則以性取向為依據。

委員會亦建議新訂部分罪行,包括摒棄「強姦」一詞、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又建議廢除一些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同時改革「亂倫罪」,擴大範圍至伯父、叔父、姨母、姑母等親屬,以及養父母。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

鄧樂勤資深大律師。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摒棄「強姦」一詞是因為在諮詢期間,很多婦女權益組織提出「強姦」造成標籤,擔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甚至阻礙他們報案,小組接納意見。

另外,委員會亦建議新訂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張達明指由於互聯網發達,有孌童癖人士會製造認識少年及取得他們信任的機會,最終作出法例不客許的性侵行為,有關建議是防範未然,讓警方可以及早調查、拘捕,甚至檢控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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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疑銅鑼灣酒店內遭強姦 警拘35歲外籍漢檢懷疑大麻煙

2024年04月25日 22:48 最後更新:04月26日 00:18

警方日前接報,指一名19歲女子懷疑在銅鑼灣怡和街一間酒店房內,被一名外籍男子強姦。經初步調查後,一名35歲外籍男子被捕,並檢獲兩支懷疑大麻煙。被捕男子涉嫌強姦及藏毒,正被扣留調查。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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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指,被捕男子是利比里亞人,有香港身份證,任職工人。兩人數日前認識,並於本周二相約至怡和街一間酒店相聚,期間被捕人強姦受害人。受害人的朋友其後代為報案,案件交由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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