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宣判,撤銷劉某為劉小某的監護人資格,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隨著一聲略顯沉悶的法槌聲響起,11月28日,珙縣法院對這起申請撤銷監護權案件進行了宣判,這也是珙縣首例撤銷監護權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以來,劉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對自己年僅9歲的聾啞女兒劉小某實施姦淫,2019年8月,劉某再次實施姦淫後被劉小某外公發現,隨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劉某被抓獲。11月初,珙縣檢察院以劉某涉嫌強姦罪向珙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劉某犯強姦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如此傷害孩子的父親,怎麼能繼續行使監護權?

法院這樣做

珙縣法院遂聯繫珙縣婦聯召開聯席會,給珙縣婦聯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婦聯向法院申請撤銷劉某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珙縣婦聯採納建議,11月21日向珙縣法院遞交了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的申請。

在開庭前,承辦法官與劉小某進行接觸時,問劉小某還願意和父親說話交流嗎,劉小某瘦小的身軀低著頭,搖了搖頭。

承辦法官也與劉小某的母親取得聯繫,其母親表示願意由婦聯作為申請人提起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也同意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由自己擔任劉小某的監護人。

開庭審理

11月28日, 珙縣婦聯申請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一案在珙縣法院莊嚴審理,經過庭審,法院當庭依法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


 

申請人發表辯論意見 


 

被申請人查閱證據

維護婦女兒童權益

珙縣法院一直在行動

近年來,珙縣法院積極與公安、民政、婦聯等單位對接,共同出台銜接機制,在保護未成年人工作上作了積極探索,推動監護人傷害未成年被監護人的案件及時發現、規範辦理,充分發揮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職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017年,珙縣法院榮獲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

辦案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劉小某家生活困難,母親帶著同樣是聾啞人的哥哥常年在外打工,劉某被抓獲後劉小某跟隨外公外婆一起生活。接下來,珙縣法院還將啟動司法救助,向劉小某發放救助金,積極聯繫民政部門開展資助和救濟以及心理輔導等工作。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民政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撤銷監護權制度,並規定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那麼監護權被撤銷

誰來履行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呢?

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願、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繫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願等。

沒有合適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在本案中,劉小某有其他監護人即其母親,所以劉某被撤銷監護人後,劉小某由母親承擔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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