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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檢真槍子彈拘11人 5男提堂押2月中再訊

政事

警檢真槍子彈拘11人 5男提堂押2月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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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檢真槍子彈拘11人 5男提堂押2月中再訊

2019年12月09日 17:50 最後更新:18:59

5被告被控4罪

其中一名被捕男子。(資料圖片)

其中一名被捕男子。(資料圖片)

警方宣布周日拘捕11名男女,指他們涉嫌策劃於同日下午的遊行活動中槍傷警員製造混亂,並在天后一處單位內搜獲一支手槍。其中5名年輕男子被落案起訴串謀蓄意傷人、非法管有槍械和攻擊性武器等4罪,今天解東區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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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捕男子。(資料圖片)

5被告被控4罪

檢獲的手槍及子彈。(資料圖片)

警方宣布周日拘捕11名男女,指他們涉嫌策劃於同日下午的遊行活動中槍傷警員製造混亂,並在天后一處單位內搜獲一支手槍。其中5名年輕男子被落案起訴串謀蓄意傷人、非法管有槍械和攻擊性武器等4罪,今天解東區法院提訊。

飛虎隊庭外戒備

5人一共面對一項串謀蓄意傷人罪,控罪指他們本月8日在香港,有意圖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而吳智鴻另被控同日在北角富澤花園富嘉閣一單位內,非法管有槍械及彈藥,和非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包括1支手槍,4個彈匣和106發子彈,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至於張俊富則涉嫌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單位內,非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包括1盒爆竹,1盒煙花,1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4支辣椒噴霧,一盒裝有13件避彈衣陶瓷板。

飛虎隊庭外戒備

控方指,警方在首被告黃振強的手機內,發現他自上月起,已多次與第二被告吳智鴻透過手機社交程式Telegram通訊,兩人曾交流試槍片段,內容中亦提及槍手,和放炸彈地點等等,更有句子如「起碼射返10個8個」,控方相信對象是警員。

飛虎隊庭外戒備

至於第三被告張俊富,控方指警方在他家人公司在荃灣租住的倉庫內搜獲疑似搪瓷物料,懷疑將用於製作避彈衣之用。他被捕事件放在他身上搜出一把鎖匙,可能跟涉案倉庫有關。

飛虎隊庭外戒備

5名被告於上周末在灣仔租住1個airbnb單位,警方周日朝早拘捕黃振強,張銘裕和嚴文謙,且在單位內發現5件避彈衣。張銘裕和嚴文謙其後申請保釋獲准。 首被告黃振強指自己曾經遭受非法武力對待,包括有警員關上燈後拳打他和威逼解鎖電話,被告更一度在庭內飲泣。

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18日,以待進一步調查,包括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軍火鑑定,指紋和基因校對等。

檢獲的手槍及子彈。(資料圖片)

檢獲的手槍及子彈。(資料圖片)

5人一共面對一項串謀蓄意傷人罪,控罪指他們本月8日在香港,有意圖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而吳智鴻另被控同日在北角富澤花園富嘉閣一單位內,非法管有槍械及彈藥,和非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包括1支手槍,4個彈匣和106發子彈,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至於張俊富則涉嫌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單位內,非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包括1盒爆竹,1盒煙花,1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4支辣椒噴霧,一盒裝有13件避彈衣陶瓷板。

飛虎隊庭外戒備

飛虎隊庭外戒備

控方指,警方在首被告黃振強的手機內,發現他自上月起,已多次與第二被告吳智鴻透過手機社交程式Telegram通訊,兩人曾交流試槍片段,內容中亦提及槍手,和放炸彈地點等等,更有句子如「起碼射返10個8個」,控方相信對象是警員。

飛虎隊庭外戒備

飛虎隊庭外戒備

至於第三被告張俊富,控方指警方在他家人公司在荃灣租住的倉庫內搜獲疑似搪瓷物料,懷疑將用於製作避彈衣之用。他被捕事件放在他身上搜出一把鎖匙,可能跟涉案倉庫有關。

飛虎隊庭外戒備

飛虎隊庭外戒備

5名被告於上周末在灣仔租住1個airbnb單位,警方周日朝早拘捕黃振強,張銘裕和嚴文謙,且在單位內發現5件避彈衣。張銘裕和嚴文謙其後申請保釋獲准。 首被告黃振強指自己曾經遭受非法武力對待,包括有警員關上燈後拳打他和威逼解鎖電話,被告更一度在庭內飲泣。

飛虎隊庭外戒備

飛虎隊庭外戒備

警方派今日出約20至30名飛虎隊成員在東區裁判法院外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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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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