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陳文輝、陳泳斌、原審被告人陳楷深等13人 「 套路貸 」 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要分子陳文輝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25000元;首要分子陳泳斌、陳楷深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其餘10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起,陳文輝、陳泳斌、陳楷深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資成立公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糾集、僱傭他人通過 「 虛增債務 」「 製造流水走帳 」「 轉單平賬 」 等方式,並採取欺騙、滋擾、威脅、恐嚇、拘禁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陳文輝、陳泳斌、陳楷深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7年6月起,陳文輝等人多次向被害人林某非法放貸,在林某無法及時歸還本金及高額利息的情況下,陳文輝等人通過言語威脅等手段逼迫林某歸還欠款且以各種名目壘高借款金額。
同年10月,林某因病住院,陳泳斌遂糾集多人前往醫院威脅林某及其家屬,並派人在病房看管林某,林某被迫提前出院。
隨後,陳文輝威脅林某以低於市場價將其房子賣給陳文輝女友,並從購房款中扣除林某借款本息65萬元。
林某於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共收到借款29萬餘元,最終被迫還款77萬餘元。
2017年12月,陳文輝派人上門向被害人邱某追討債務,邱某飽受糾纏和困擾萌生自殺念頭,遂點燃煤氣導致發生火情。
法院認為,陳文輝、陳泳斌、陳楷深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有預謀的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且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
其他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根據各自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