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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環科院原副院長獲刑12年,騙款近500萬

大灣區

深圳市環科院原副院長獲刑12年,騙款近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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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環科院原副院長獲刑12年,騙款近500萬

2019年12月11日 16:19

深圳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簡稱:市環科院)原副院長尹魁浩涉嫌貪污受賄一案,南都記者日前獲悉,深圳寶安法院經審理認定其在擔任市環科院副院長、環保重點實驗室主任、深圳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市環科院科研經費及撥付的工程款等國有資金共計483萬餘,並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共計70萬元、美金7萬元,一審判處尹魁浩有期徒刑12年。

與他人合謀申報科研項目分經費

通過合同佔有錢款

尹魁浩系博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貪污、受賄,於2018年8月被寶安區監委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被刑拘,同月被批捕。今年1月,深圳檢方通報寶安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對深圳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尹魁浩提起公訴,

根據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事實,2012年至2018年間,尹魁浩被指在擔任市環科院副院長、環保重點實驗室主任、深圳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市環科院科研經費及撥付的工程款等國有資金共計4834533.5元。

其中一筆貪污事實發生在2014年,尹魁浩與天得一公司副總經理周某商量,由市環科院與天得一公司共同參與一科研項目,並約定市環科院分得部分科研經費,但因市環科院申報指標用完以及共同驗收事項繁瑣等原因,最終由天得一公司單獨向市科創委申報課題,2014年12月,上述項目申報成功,市科創委向天得一公司劃撥科研經費300萬元,尹魁浩則向周某提出從上述科研經費中拿出35萬元給市環科院,作為市環科院共同參與的費用。

在天得一公司將約定好的35萬元轉給市環科院後,尹魁浩提議將該35萬元用於建設某系統,未獲市環科院同意,為佔有該筆錢款,尹魁浩隱瞞其參與項目研髮指導等事實,謊稱不建前述系統無法履行合同,提議解除雙方合同,經市環科院同意後,尹魁浩便聯繫周某,以給重點實驗室購買車輛使用為由,要求天得一公司將市環科院退回的款項轉給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

2016年10月28日,市環科院與天得一公司簽訂《合同終止協議書》,並於2017年3月24日將該款退回天得一公司。隨後,天得一公司按照約定,與被告人尹魁浩實際控制的火龍果公司簽訂兩份虛假的《技術諮詢顧問合同》。在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天得一公司將上述35萬元轉給火龍果公司,由尹魁浩個人支配使用。

利用公司與市環科院簽訂虛假合同等

兩次騙取國有資金共計225多萬

判決書顯示,在2014年9月,市環科院被確定為坪山區中芯國際廢水處理站調試、改造、運營單位,2014年11月,因該廢水處理站設備損壞,導致氟污染事件發生,後確定由市環科院負責解決,具體費用列入坪山區污水資源化示範工程維修、提標改造與修復工程項目支出。

2015年7月,被告人尹魁浩尋找到解決方法後,意圖從中牟利,便安排環境工程中心工作人員陽某平採購並使用葡萄糖酸鈣等藥劑,對氟污染進行治理,有效解決了氟污染問題,後讓陽某平分批將藥劑費用及其他費用在市環科院日常運營經費中合併報銷。

2015年8月,市環科院與坪山區相關部門簽訂合同,其中約定由市環科院解決氟污染問題。此後,被告人尹魁浩趁市環科院尚未知道實情之機,謊稱市環科院無法解決氟污染問題,提議將氟洗脫及修復工程對外招標。隨後尹魁浩找到蓋雅公司總經理崔某,以其經營的公司未達資質標準為由,要求掛靠蓋雅公司參投上述工程,並許諾給予相應費用。為確保中標,尹魁浩將氟污染解決方法告知崔某,並安排其他公司陪標,最終蓋雅公司成功中標。

2015年12月30日,市環科院與蓋雅公司簽訂合同,金額198萬元。次日蓋雅公司按照尹魁浩的要求,在未實際施工的情況下,向市環科院提交工程進度確認單,表示其已完成80%工程進度,後尹魁浩安排陽某平進行虛假驗收,類此手法,在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蓋雅公司於2016年1月11日、2月22日向火龍果公司轉賬共計142萬餘元,該款由尹魁浩支配使用。

與前述相似,尹魁浩還被指聯合北大研究生院教授劉某、倪某等,由北大研究生院、市環科院共同申報市科創委發佈的「廢水厭氧氨氧化技術」科研項目,並按比例分配科研經費,後尹魁浩將蓋雅公司拉入研發合作單位,此後,北大研究生院、市環科院、蓋雅公司三家單位共同申請該項目,約定三方所佔經費比例為60%、20%、20%。

上述三家單位申報項目成功後,通過操作,尹魁浩安排蓋雅公司與火龍果公司簽訂虛假的《設備購銷合同》。在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蓋雅公司將67.5萬元轉給火龍果公司,由尹魁浩個人支配使用。

寶安法院審理查明,類此手法,尹魁浩還利用鼎和公司與市環科院、唯維真公司簽訂虛假合同,騙取市環科院科研經費155萬餘元,另外尹魁浩還通過虛構採購項目方式,騙取重點實驗室日常運營經費66.6萬元。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尹魁浩還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幫助朗誠公司中標重點實驗室設備採購項目,並收受朗誠公司負責人朱某1給予的回扣70萬元、美金7萬元。

寶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魁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尹魁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寶安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尹魁浩歸案後主動交代收受朱某170萬元和美金7萬元,以及對指控貪污罪名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在量刑時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尹魁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同時對其已退繳贓款人民幣6,005,50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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