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擔任區議會的議員職位,即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提出提問,關注區議會選舉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出現空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書面答覆時表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3(1B)及(1C)條,如代表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或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由民選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委員,不再擔任區議會的議員職位,即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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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表示,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其組成日期起計5年,並須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2月1日組成。現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對於若干名區議員年底任滿,政府會否就空缺進行有關界別分組的補選,他回應時則指,如行政長官出現出缺,署理行政長官須作出宣布,選舉登記主任須在空缺宣布作出後的14日內根據該條例附表第4(1)條,及按照《選管會規例》編製和發表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實際須填補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委員的空缺席位按選舉登記主任當時根據上述第4(1)條發表的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為準。否則,2022年選舉第6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的1200名界別分組委員席位人選,將根據該條例訂明形式於2022年2月1日組成。